作者eedavid (David)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大陆美国的专利一件两送都会核准吗??
时间Thu May 7 12:35:43 2015
※ 引述《brenthsu (brent)》之铭言:
: 我还是不懂一案多请的意义与优点
: 譬如说US同日申请新案跟CA
: 对於专利布局或是规划到底有甚麽优点跟意义
这问题常常会被我客户问到,我来分享一下,有不同见解或错误的地方,请指教
一个专利案件的技术内容,可能涉及多个实施例,一个适格的工程师会利用独立项和
附属项,以及上下位名词定义的方式来将多个实施例都能够纳入"申请专利范围",
简单来说就是 Claim Construction.
在多组独立项下若被要求限制选取,没选到的在拿去申请叫做 DIV 分割
除了上述的DIV外,其他状况在不添加任何补充新资料为前提下,其余需求便是透过CA
最有意义或优点的例子是:
假设我有可被核准的Claim,然後已经被下FINAL且做过一次的RCE
我的RCE费用将会高於新申请费,且我也没把握可以在第二次RCE将被核驳的CLAIM
说服审查委员
那麽我可以将被核准CLAIM先跟审查委员要核准通知,把被核驳的CLAIM用CA的方式去申请
省钱!而且我不用烦恼会不会之後还是被核驳到要进入3, 4, 5次的RCE,更不用担心
我的实施例是否都有在我的CLAIM里面(因为往往在答辩过程中,CLAIM会走样)
至於母案跟CA案核准後,相同的专利权期限,且要缴交两笔维持费,更花钱吗?
这个就涉及到技术层面,而非申请程序的策略应用了
当然,还有其他例子会需要用到CA案,上述是最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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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VanDeLord: 如果以量为主的企业,费用是当然重点 05/07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