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es13 (鬼)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专利法23条及31条的应用
时间Mon Mar 2 18:15:34 2015
所以说 1.保护范围相同,B案在A案公开或公告前申请:
若A案是发明(新型),B案是新型(发明)
在申请人相同的情况下,不论是发明或新型,
只会给先申请的A案专利权吗?
如果申请人相同的话,其实可以考虑修正请求项,让a与b的请求项,保护范围不同。
只是新型领证後,不确定是否可以进行更正,将相同的请求项删除?
或将范围较小的请求项留给新型,但范围较大的请求项留给发明?
个人认为应该可以,但不确定,再请各位先进指教。
申请人不同,其实也可以修正请求项,避开先申请案的揭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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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aikai1112: 只要符合更正(与兴修正)要件 是可行der.... 03/02 20:11
2F:推 kaikai1112: 即使是在主张一案两请的情况也可以这样玩.... 03/02 20:13
※ 编辑: ides13 (1.34.223.74), 03/03/2015 14: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