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li ()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请教关於US优先权的判定
时间Tue Jan 27 13:20:59 2015
※ 引述《ides13 (鬼)》之铭言:
: ※ 引述《wjill (vergil)》之铭言:
: : 1. 临时案:A , 母案:B , CA案:C
: : a. C需12月以内主张A或B方能主张A或B的优先权吗? (有看过好几年後申请,但同样主张的专利)
: : b. C仅主张B优先权,但可以回溯到A吗?
: 国情的不同,相同的一个“优先权”他的涵意,在两国可能也不同。
: claims priority under 35 U.S.C. 119(e) to a prior U.S. provisional
: application
: claims the benefit under 35 U.S.C. 120 of a prior nonprovisional
: application
: CA案是依据35 U.S.C. 120之规定。因此C案他“benefit ”B案,C案所享受的申请日是B
: 案的申请日,因此可以再主张A案的优先权。
: : 2. 临时案:A , 母案:B , CA案1:C , CA案1:D
: : a. D超过1年主张A、B、C,其优先权是否为A?或是没有优先权。
: : b. D一年内主张A、B、C,但A、B已是好多年以前的专利,其优先权是否为A? 或是仅为C。
: D案的申请日可以视为“B案的申请日”,因此能主张A案的优先权。
: 主张优先权需要在母案申请日的12月内,但“享受母案的利益”则是在pending期间。
: : c. 若CA案改为CIP,上述两问题是否一样?
: 相同
: : 3. CA案与CIP案是否受12月限制,例如:超过12月,但一直主张母案或临时案,其优先权皆为临时案或是仅是他的母案(上一案)? 或每12月内一直申请CA案或CIP案,同样主张临时案,其优先权皆为临时案或是仅是他的母案(上一案)?
: 是的,因此(1)美国专利法的专利期间从“授证後的17年”修改成“申请日後的20年”;
: (2)也新增了“专利的早期公开制度”。
提出CA、CIP申请需在母案被放弃(如,逾OA发出次日起六个月没有回覆)
或取得专利权(即,领证公告日)之前;并没有12个月的限制。
母案如果合法享有国际优先权或临时案优先权,
符合申请规定的CA、CIP,只要明确表达欲主张这些在先的申请日,
後申请案中可得到母案及/或优先权案、临时案支持的技术方案,
也能一并享有以在先申请案的有效申请日作为审查基准日的资格。
一件CA或CIP申请案(甲案),本身还在pending期间(即,未放弃与未授证前)
仍然可供後申请案(乙案)主张作为後CA、CIP案的母案,
且甲案本身所主张的母案或其国际优先权、临时案优先权都可供乙案沿用。
所以,美国经常有第一案申请6、7年後,他的子孙案还持续地申请CA、CIP的情形。
另外,美国专利法修改专利权期限以及引入早期公开制度,
和CA、CIP申请制度并无因果关系。
这两项规定是1995年生效的,
其修改主要是为了因应GATT乌拉圭合谈判所达成的协议,
让各会员之间的专利申请与保护趋於一致(harmonization);
而CA、CIP申请制度则是在这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了。
: : 烦请解惑
: :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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