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es13 (鬼)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请教关於US优先权的判定
时间Fri Jan 23 13:34:44 2015
※ 引述《wjill (vergil)》之铭言:
: 1. 临时案:A , 母案:B , CA案:C
: a. C需12月以内主张A或B方能主张A或B的优先权吗? (有看过好几年後申请,但同样主张的专利)
: b. C仅主张B优先权,但可以回溯到A吗?
国情的不同,相同的一个“优先权”他的涵意,在两国可能也不同。
claims priority under 35 U.S.C. 119(e) to a prior U.S.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claims the benefit under 35 U.S.C. 120 of a prior 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
CA案是依据35 U.S.C. 120之规定。因此C案他“benefit ”B案,C案所享受的申请日是B
案的申请日,因此可以再主张A案的优先权。
: 2. 临时案:A , 母案:B , CA案1:C , CA案1:D
: a. D超过1年主张A、B、C,其优先权是否为A?或是没有优先权。
: b. D一年内主张A、B、C,但A、B已是好多年以前的专利,其优先权是否为A? 或是仅为C。
D案的申请日可以视为“B案的申请日”,因此能主张A案的优先权。
主张优先权需要在母案申请日的12月内,但“享受母案的利益”则是在pending期间。
: c. 若CA案改为CIP,上述两问题是否一样?
相同
: 3. CA案与CIP案是否受12月限制,例如:超过12月,但一直主张母案或临时案,其优先权皆为临时案或是仅是他的母案(上一案)? 或每12月内一直申请CA案或CIP案,同样主张临时案,其优先权皆为临时案或是仅是他的母案(上一案)?
是的,因此(1)美国专利法的专利期间从“授证後的17年”修改成“申请日後的20年”;
(2)也新增了“专利的早期公开制度”。
: 烦请解惑
: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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