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rwen61 (Water Blue)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101年专利商标审查人员
时间Mon Sep 2 14:58:26 2013
一、甲以「3C产品保护膜之贴附方法」於民国(以下同)99年5月6日申请发明专利,经济
部智慧财产局(以下称智慧财产局)於100年9月16日准予专利,其技术特徵为「一种
遇热软化,冷却後定型不回缩之塑胶膜,以设有黏胶层该侧贴附於外壳表面,并以热
风使其软化密贴於外壳表面,即可在产品表面平整地贴附一层保护膜之方法。」乙发
现99年1月出版之3C杂志,刊载「轻松包膜」一文,介绍使用吹风机将胶膜加热後拉
伸延展之方法,99年4月亦有网友上传「看完後人人都是包神」的手机包膜教学影片
,传授保护膜烘软密贴之步骤。乙因此认为甲之「3C产品外壳保护膜之贴附方法」早
已公开,而且是同行或一般人透过学习即可轻易上手之技术,不符专利申请之要件,
提出举发,智慧财产局应如何处理该举发案?
二、甲发明猪的新品种「人猪」,将人类的DNA打到猪胚胎,猪只长大後,其内脏可供人
体器官移植之用,且能避免人体产生排斥作用。又乙发明H药,用以治疗器官移植时
之排斥反应。甲、乙分别就其发明向智慧财产局申请发明专利,智慧财产局应如何
处理甲、乙之专利申请案?
请问(一)的举发是否成立呢?这样算是违反专利申请要件中的新颖性与进步性吗?
至於(二)是不是甲乙皆申请不到专利呢?
因为专利法第24条规定,动、植物及生产动、植物之主要生物学方法,不予专利。此例算
是法规所包含之范围吗?
至於药的方面,专利法第53条规定,取得专利所称医药品,不及於动物用药品。所以此例
也是法规包含内容罗?
以上是小弟的一点疑惑,想确定一下自己的大方向是否正确
如果有错误的话还请高手不吝指正了,小弟在此先行感谢了,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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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8.12.74
1F:推 DragonDeath:二 甲发明属於动物 故依24 不予专利 09/02 15:07
2F:→ DragonDeath:二 乙发明为药品 不在24之范围内 09/02 15:08
3F:→ DragonDeath:但仍须审查其他专利要件 09/02 15:09
4F:→ DragonDeath:另外 53所说的医药品仅关於延长 和专利要件无关 09/02 15:10
5F:推 DragonDeath:一 22I 新颖性 举发成立 09/02 15:13
6F:→ dearwen61:感谢D大的回答,小弟受教了 09/03 10:35
7F:推 piglauhk:题目说 TIPO可以在16个月内核准专利的意思吗 XDDDD 09/03 10:53
8F:推 piglauhk:二.我想重点在於动物体内植入DNA的方法算是妨害善良风俗 09/03 11:03
9F:→ VanDeLord:乙发明H药不知是否专为甲发明所专用之发明? 09/03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