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 (游历)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朕知道了正夯
时间Mon Jul 8 23:44:33 2013
推文好累,直接回一篇。
1. 以着作权原创性的观点,光是几个字的内容不具原创性
「朕知道了」内容本身不受保护 但是以书法艺术的观点,
一笔一划像画画就会受保护了。
2. 古人的东西,就是属於公共领域了,公共领域本来目的
就是给大家创作之灵感,君不见三国演义被日本游戏商
发扬光大,赚了多少钱,也从来没捐回给中国人过。
所以那个胶带,就算被模仿,单以着作权来说是不保护的,
只要不侵害商标即可,我想单纯只使用那个书法没有特殊
其他可辨识的自创部分也拿不到设计专利。所以乙应可模仿。
3. 虽然我认为可模仿,但是故宫在法律上有其优势地位,
其展现於着作权法第79条制版权,以及文化创作保护法第69条。
如果故宫对「朕知道了」重新印刷制版,并依制版权登记那就受保护了。
这部份可详见"章中信,富春山居图,故宫有甚麽权利?"
4. 我要为A片平反一下,A片明明就很有原创性,男优女优选角
运镜,各种姿势这些都是原创性阿,近来的A片各种不同场地
,各种情境模拟,满足各种现实生活不可能的剧情,超有原创
性的啦,而且这些就是着作权法所述的原创性喔,以目前着作权
法学界的通说是广为承认a片是有原创性的,只是很多老师不太
好意思写文章,因为怕写了就被贴上黄色标签。就连智财局的见解
都认为A片是着作权保护之标的,见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九十三年六月
十五日电子邮件930615a号函释。那到底为什麽台湾着作权法不保护呢?
原因就是我国民事法律向来有「公序良俗」大帽子,最高法院在88台上
250号判决公序良俗否认A片着作权,维持法院一向保守见解的作风,
智慧局虽然是着作权法主管机关,但行政机关被司法机关所拘束,不得不从,
个人认为该见解根本是打压创作,着作权法之原始目的应为鼓励创作而制定的。
※ 引述《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朕知道了正夯
: 时间: Sun Jul 7 12:15:5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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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故宫的朕知道了胶带很夯
:
: 就想到一个问题 想不通
:
: 假设其无申请设计专利 请问。
:
: 1. 皇帝手稿应无着作权 故宫将手稿印在胶带上贩售 应无创造性?
: 还是说 手稿之间的排板间隔这种程度的调整
: 也能算是有创造性?
:
: 2. 更明确的问
: 若有一乙 将故宫之该胶带的各字间的间隔调整一下
: 再打着自己的商标与之区别
: 是否无侵权之虞?
:
: 以上 请先进们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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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1.240.149.224
: 推 slayerchobit:1.看是否会产生不同的视觉观点 07/07 12:39
: 推 dakkk:同1f 不过应该称有无特异的视觉效果 07/07 22:30
: → magamanzero:就跟之前A片的新闻一样阿 都只是活塞运动 没有创作性 07/08 00:46
: → magamanzero:当然驳回 同理可证 07/08 00:47
: → piglauhk:谢谢以上三位先进不吝说明 07/08 09:19
: 推 uly:以着作权法来说应无原创性 单这几字不能主张着作权 但以书法 07/08 22:54
: 推 uly:艺术之角度可能受保护 但这种古人的东西就属公共领域 大家皆可 07/08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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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6.0.53
1F:推 magamanzero:SOD的时间停止器系列 应该告人 权利金收不完XDD 07/09 00:55
2F:推 ides13:如果直接将朕知道了,当着名商标作为诉由呢?呢? 07/09 07:25
3F:推 piglauhk:谢U大不吝指教 07/09 11:50
4F:推 person9:获益良多~~~推~ 07/09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