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riko (K)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请教商标主张国际优先权之商品名称问题
时间Tue May 21 22:13:01 2013
请教各位前辈
我有一商标案要主张国际优先权
但先申请案有些商品名称因范围过大,在台湾应该不会被接受(ex:文具)
如果我具体指出文具名称(ex:铅笔、尺、橡皮擦)再去申请,
会被视为超出先申请案范围吗?
或是实务上有什麽更适当的做法呢?
有听过一个方法是用括弧的方式去补充
例如上面的例子,商品名称就会变成:
文具(铅笔、尺、橡皮擦)
但这样等於用一个商品名称占了三种商品,在费用计算上应该不太公平吧...
希望有经验的前辈能指点一二,拜谢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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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4.11.139.164
1F:→ VanDeLord:不是有nice code可以参考,TIPO我记得有细分一些产品,可 05/22 00:01
2F:→ VanDeLord:以参考看看 05/22 00:02
3F:→ VanDeLord:你指的是分类? 商标范围应该是LOGO和其说明 05/22 00:04
4F:→ VanDeLord:nice classification (goods & services分类) 05/22 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