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thcustom (DC)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非显而易见性跟进步性
时间Mon May 20 01:13:59 2013
※ 引述《lovein1 (呵呵)》之铭言: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 专利 : A+B
: : OA1 引证1: A+C ==> 新颖性ok, 进步性=> 克服OA1
: : OA2 新引证2: A+B' ==> 新颖性 reject
: : B与B'为上下位关系,B'为下位元件,B为上位元件
: : 如果是这样,我认为会!
: : 经验有限,提供参考~
: 其实我的问题很简单,当收到OA时,审委以进步性来reject时
: 是不是表示,以正常流程来说,应当先看是否符合新颖性,符合後,再看是否有进步性?
: 那如果我的答辩克服了进步性,那是不是发下专利机率就很高?
: 而不会回头再审视新颖性?
如果是"审查委员"对技术特徵的解读错误,则根据我的经验有可能就准了
(仅代表个人经验,因为有的审委很懒惰的,他核准也不违反规定)
有些状况也是会因为你对技术特徵的确切解读,而有新引证
则此时就是发下CTNF(non-FOA)
如果审查委员对技术特徵的解读没错,则你要克服通常需要加入新的技术特徵
在这种状况下就会需要"新的检索"
如果新的检索没有得到适格引证案,则会核准,如果有得到适格的新引证案
则会发出CTFR(FOA)
如果你没说服审查委员,那他也是发出CT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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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6.95.114
1F:→ VanDeLord:修改范围触发新引证或提供IDS产生新引证的核驳 05/20 12:41
2F:→ VanDeLord:我的例子没有说的很清楚 05/20 12:42
3F:→ VanDeLord:我原本的意思是想说明引证基础改变会影响核驳理由, 05/20 12:44
4F:→ VanDeLord:关键应该是在於如何不让审委改变引证基础,如果专利用率 05/20 12:45
5F:→ VanDeLord:高的案子,会希望引证基础是最接近发明的先前技术 05/20 12:46
6F:→ VanDeLord:OA这一块事务所IFPE回覆会比较恰当 05/20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