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in1 (呵呵)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非显而易见性跟进步性
时间Thu May 16 21:04:33 2013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铭言:
: ※ 引述《cloud7515 (殿)》之铭言:
: : 最近买了VanDeLord板友推荐的许履尘的书之後开始研读
: : 感谢这位板友的推荐 这书还挺新的 引用时事也都是比较近期的
: : 而且写得让我这门外汉都可以看得不会太雾煞煞
: : 我的问题如下
: : 前面一开始就有提到「非显而易见性」就是台湾所谓的「进步性」
: : 想请问一下这两个词本身是不是逻辑上属於颠倒的情况呢?
: : 也就是说
: : 具显而易见性=无进步性
: : 非显而易见性=有进步性
: : 还是说其实「非显而易见性」其实是一个词
: : 而不是「显而易见性」的否定词
: : 所以「非显而意见性」跟「进步性」这两个词其实逻辑是一样的?
: : 对不起感觉好像有点饶舌 囧
: - non-obviousness
: 基於美国专利法下的审查基准MPEP (ch. 2100 patentability , 2141 )
: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2141.html
: - inventive step
: 基於欧洲专利公约 (EPC)下的审查基准 Part G.(Patentability, ch.VII)
: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guidelines.html
: 这两个都是审查基於符合新颖性要件後的可专利要件即 - 进步性或非显而易见性
: 进步性要件建立在新颖性条件上,
: 简单一点来说就是,
我想问一下,如果假设专利被核驳的原因是进步性!
那是否当进步性的答辩被接受时,不会再以其他引证案因新颖性的理由核驳?
: 发明技术特徵与先前技术除了要有差异(新),
: 并且该差异必须使发明技术特徵与先前技术有一定落差(进步),
: 完整的叙述可以参考连结审查基准内容。
: 或是参考
: 中华民国(台湾)专利审查基准
: 现行专利审查准汇编
: > 发明专利实体审查
: >> 第二篇 发明专利实体审查
: >>> 第三章 专利要件 (第三节: 进步性)
: 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4472&Language=1&UID=13&ClsID=183&ClsTwoID=326&ClsThreeID=0
: 或是参考其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审查指南,
: 专利审查指南
: > 第二部分 实质审查
: >> 第四章 创造性
: http://portal.soopat.com/Law/LawSection/1/1
: soopat的排版方式挺适合查询与阅读,
: 全世界对可专利要件的基本概念差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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