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rley (莫忘初衷)
看板Patent
标题Re: [新闻] 线上游戏「私服」 不违着作权
时间Wed May 8 00:25:28 2013
不是很清楚线上游戏和私服是怎麽运作的
不过我猜是这样的
私服的伺服器端有一个游戏程式提供玩家登入
玩家的主机也有一个游戏程式,但只能登入台湾代理商的伺服器
私服提供的软体可以修改玩家端的游戏程式登入路径,让他登入到私服的伺服器
所以着作权物有三个:
1.私服伺服器端的游戏程式
2.玩家端的游戏程式
3.变更登入路径後的玩家端游戏程式
法院认为告诉人是台湾地区的专属授权人,享有着作权仅限於台湾地区的游戏程式
但私服伺服器端使用的游戏程式是不是台湾区的游戏程式?
告诉人无法证明,所以不能证明私服有侵害告诉人之着作权
至於玩家端的游戏程式是市面上就可以买到的
登入游戏後显示繁体中文只能证明是玩家端的游戏程式来自於台湾
不能证明伺服器端的游戏程式来自於台湾
法院亦认为私服提供的软体,将玩家端游戏程式的登入路径变更
变更後的玩家端游戏程式不算改作(因为只改变目标端的IP)
另外就妨碍电脑使用的部分
目标IP位址亦不算是一种防拷措施
故不成立
我猜如果代理商找原厂来应该就不会有这问题了
在旧法时代的专利诉讼也常在争执专属授权这部分,通常是授权契约没写好造成的
新法可以勾选专属後,可能以後就比较没有这问题了
1F:推 piglauhk:B大的说明简洁有力 (-四-)d 05/08 09:47
※ 编辑: barley 来自: 42.65.229.13 (05/08 12:30)
2F:→ VanDeLord:我觉得这案子在告诉人请求内容与证据不够对称,并不是架 05/08 12:46
3F:→ VanDeLord:私服不违着作权 05/08 12:46
4F:→ VanDeLord:关键在公诉意旨(二)中间段落的描述与引用法条中改作部分 05/08 12:48
5F:→ VanDeLord:如果不强调改作,反而对方92就中招了,应该强调92部分, 05/08 12:49
6F:→ VanDeLord:此外一般私服都会改变一些游戏设定,这部分没提到 05/08 12:50
7F:→ VanDeLord:伺服器程式来源是比较难取得,来源不明不代表来源不法 05/08 12:52
8F:→ VanDeLord:有些黑色角色不方便公开说-.- 05/08 12:53
9F:→ VanDeLord:应该也还好啦,像是ISP伺服器管理问题,或代理商网管问题 05/08 12:54
10F:→ VanDeLord:都是可能的来源,或是其它地区同样角色的问题 05/08 12:54
11F:→ VanDeLord:证明来源的确难度比较高,不过仍然有防止的手段,像是对登 05/08 12:56
12F:→ VanDeLord:入程式的再验证等 05/08 12:56
13F:→ barley:我也不清楚 对资工领域很外行 不过法官如果认为私服来源无 05/08 14:36
14F:→ barley:法证明 那去主张伺服器端违反着作权法第92条也是一样的效果 05/08 14:39
15F:→ barley:改作部分是针对用户端的程式主张的 因为来源合法 因此也只 05/08 14:40
16F:→ barley:能主张改作了 05/08 14:40
17F:→ VanDeLord:嗯,依原案来看是这样子没错, 05/08 16:02
18F:→ VanDeLord:就其他角度来看,依市场产品状况,通常很少一个游戏出现两 05/08 16:04
19F:→ VanDeLord: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商,虽然看不到合约,通常可以推测应有 05/08 16:05
20F:→ VanDeLord:专属授权,如果有,平行输入的部分或许可以考虑 05/08 16:05
21F:→ VanDeLord:类似的案例都会查扣到伺服器主机,本案似乎没有,也许太有 05/08 16:06
22F:→ VanDeLord:自信而突槌, 05/08 16:07
23F:→ ColdDark:说不定私服架在国外没办法查扣 05/09 12:28
24F:→ VanDeLord:中国大陆超难,私服指数破表,就算知道在哪,说不定也被通 05/09 12:46
25F:→ VanDeLord:知而删除资料 05/09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