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thcustom (DC)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专利法第59条的问题
时间Fri Apr 5 20:01:40 2013
※ 引述《Ymiao (喵的)》之铭言:
: 最近开始重温专利法,不知为何,每每重温专利法都会有新的想法=_=a
: 首先,先列出条文
: 第59条
: 发明专利权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 一、非出於商业目的之未公开行为。
: 二、以研究或实验为目的实施发明之必要行为。
: 三、申请前已在国内实施,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但於专利申请人处得
: 知其发明後未满六个月,并经专利申请人声明保留其专利权者,不在
: 此限。
: 四、仅由国境经过之交通工具或其装置。
: 五、非专利申请权人所得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举发而撤销时,其被授权人
: 在举发前,以善意在国内实施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
: 六、专利权人所制造或经其同意制造之专利物贩卖後,使用或再贩卖该物
: 者。上述制造、贩卖,不以国内为限。
: 七、专利权依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消灭後,至专利权人依第七十条
: 第二项回复专利权效力并经公告前,以善意实施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
: 者。
: 前项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实施人,限於在其原有事业目的范围内继
: 续利用。
: 第一项第五款之被授权人,因该专利权经举发而撤销之後,仍实施时,於
: 收到专利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应支付专利权人合理之权利金。
: 小弟的问题如下:
: 第59条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的效力不及事项
: 其中第1项第5款以及第3项是否有矛盾之处?
: 既然发明专利权已经不及於此类事项,那为什麽被授权人还要付给真正专利权人权利金?
: 还是说
: 第3项是规定真正专利权书面通知"之後"的实施都要支付权利金,之前的就不用?
: 烦请知情的大大释疑,感恩<(_ _)>
综观这些法条,其条理如下
第一项第三款前半段
某A在某B申请C技术之专利前就已经自行开始实施(或完成实施之准备)
因此A其实是独立发展出来C技术的,只是某A出於某些原因没有提出专利申请
因此保障他"在原事业范围内之实施权利"
後半段
但是如果A是由B处得知C技术的话,且B已经对A宣告保留权利的话
那A就不是独立发展出C技术的,而利益应归於B
第一项第五款
D发明一技术E,F(非适格申请人)拿去申请并获准,将E技术之专利授权给G
对G来说,他以为他被授权了,於是开始使用技术E(善意使用)
(因为此时G认为"官方认证"E技术之专利属於F)
後来D进行举发程序而使E技术之专利归属於D
因为G是善意由F处取得授权
若D不表示意思的状况下,G在原有事业范围内可无偿继续使用E技术
但是当D表示意思的状况下,G必须给付权利金给D
第一项第七款的条里也是一样的
H所拥有个I专利因为某些原因被撤销
此时J认为I专利已经由"官方认证"无效了
所以开始实施
则即使後来I专利权回复,由於J是相信官方认证而实施
因此基於"信赖保护原则"他有继续实施的权利
(因为如果不准J继续实施,要计算官方给J的补偿太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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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95.114
※ 编辑: deathcustom 来自: 122.116.95.114 (04/05 20:08)
1F:推 KyotoHot:Y大是问第1项第5款跟第3项 而P大 D大都回答第3款? 04/05 21:00
我有回答第三项啊,
当D表示意思的状况下,G必须给付权利金给D
※ 编辑: deathcustom 来自: 122.116.95.114 (04/05 21:08)
2F:推 Ymiao:感谢D大解说 04/05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