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请教前辈疑惑
时间Fri Mar 15 13:03:16 2013
讲到进步性对非本业人士应该就会复杂了点,
特别是2008 US KSR判例出现後,
最高法院对习知技术人士(PHOSITA)下了新的定义,
(PHOSITA: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也就是具有基本创造力(+.+),改变了过去对TSM的运用范畴,提高取得专利权的门槛。
承GOOGLE大神威能,
以我收集的资料库内容来看:
可以参考
1.中正财经法研硕论:论美国专利法上非显而易见性要件-以KSR v. Telefex案(2010)
2.对岸北京中科专利事务所的文章:各国于创造性判断的具体做法比较
http://www.csptal.com/cn/detail.asp?id=2000&Channel=3&ClassID=3
简单说就是以PHOSITA的角度,根据发明内容比对已知技术方案(检索之最近似引证案),
比对内容为"解决问题-整体技术手段-功效"(problem-solution-approach[问功技]),
这当中产生的容易不符进步性的条件(可详参审基,审指,MPEP,等),例如:
是否为习知转用置换改变组合(这有层次上的问题,如果是多层次转置改组,就不一定,
印象智财法院有判决出现,暂找不到);
或对照习知技术,发明技术手段可产生预期功效
这又不由得引用TRIZ的问题矛盾模组(contradiction model),
此种非妥协式的描述问题所产生的技术手段(明确指出现有技术的能力与限制),
属於突破思维惯性的技术手段,
个人认知这方式的确容易达成进步性要件的条件。
简单描述,若广论之,穷日不尽 XD
※ 引述《icerayvai (iceray)》之铭言:
: : 分析:
: : Q(A+B) +nano
: : P(A+B+C) +nano
: : A{A1,A2,A3...)
: : B{B1,B2,B3...}
: : C{C1,C2,C3...}
: : r1: recipe 1
: : r2: recipe 2
: : r3: recipe 3
: : 甲: P1(A1+B1+C1) r1 +nano 2011
: : 乙: P(A1+B2) r1 -nano 2012
: : 丙: Q1(A2+B3+C2) r1 +nano 2000
: : 丁: Q2(A3+B2+C2) r1 +nano 1999
: : 戊: Q3(A1+{B1,B2,B3}) r2 +nano 2002
: : 己: Q4(A4+{B1,B2,B3}) r2 +nano 2009
: : 庚: Q5(A5+B2) r2 +nano 2005
: : Q1: P(A1+B2+C2) Recipe 1 (o)
: : Q2: P(A1+B2+C2) Recipe 3 (o)
: : Q3: 配方:分子结构,物(o), 制程:方法(o
: : 随笔分析,仅供参考
: 感谢前辈指点 让我稍有了解
: 我试着简化问题看看
: Q(A+B) +nano
: P(A+B+C) +nano
: 以上两行似乎就是大家所谓的known in this art
: 所以大部分的相关专利也似乎都置换来置换去
: A{A1,A2,A3...)
: B{B1,B2,B3...}
: C{C1,C2,C3...}
: Recipe 1, Recipe2...
: 常听到人说"显而易见性"的替换容易造成申请专利的新颖性问题
: 但是看那些类似的专利换的那麽高兴自然 令我困惑不已
: (1)究竟该如何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否具"显而易见性"呢?
根据现有技术内容,看自己技术内容所解决问题的层次,
有的技术手段对照现有技术没太大改变,单纯提供功能上的用途
简单一点来看就判断新技术是否突破现有技术的限制与能力(差异分析得出)
但进步性的模糊地带一般在於,
发明人有时自己也不了解自己的发明在技术领域中的技术强度或位阶(所以要检索),
对应既有技术的差异程度(不只是未出现,最好是前所未有,不过这比较难),
因此通常会在解决问题与功效上这两者下功夫,
功效差异通常是很直观就会想到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跟"功能性专利申请范围"(
functional claiming), 非means-plus-function的means for 样态...X)
我个人比较习惯着重於先前技术解决问题的层次与能力(限制条件)上着手。
: (2)配方 制程 用途 成品 是否其中一样不在别人claim的范围内 就算是突破专利了呢
突破专利?
可以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不代表不会侵权
不知道你这边是说"可以申请专利"或是"不会侵权"?
这两种判断方式有差喔
: (3)一般论文,paper所做的实验或材料通常不会像专利一样延伸一个比较大的范围,那到底
: 什麽情况下会对专利新颖性造成干扰呢?
上下位关系
先前技术只提到上位元件(GENUS),但你提出下位元件(SPECIES),
你就符合新颖性条件,但是容易遇到进步性条件卡关,
况且这种下位发明内容取得专利权後,
要注意根据下位发明内容实施的产品是否落入上位发明专利权范围内
FYI,GOOD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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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VanDeLord 来自: 60.251.209.130 (03/15 16:20)
1F:推 icerayvai:感谢前辈详尽的解释,我再试着深入研究看看 03/17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