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kkk (达克)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分割案
时间Sat Mar 2 23:29:01 2013
※ 引述《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之铭言:
: 请问一下版上先进: 设有一甲案 其包含A 及B二实施例。
: 甲案於OA中被认定为非为单一发明概念,申请人逐将B删除或撤回以续行审查。
: 请问:
: 问1. 申请人若於放弃後,再申请分割来将B割出,B是否将因禁反言而自始无效?
: 问2. 承问1,若非,则请问,以下列何者为真?
: 2.1 只要有在删除时主张保留权利,公告之前得将删掉的内容分割,而不影响权利;
: 2.2 只要有在删除时主张保留权利,审定之前得将删掉的内容分割,而不影响权利;
: 2.3 无需主张保留权利,公告之前得将删掉的内容分割,而不影响权利;
: 2.4 无需主张保留权利,审定之前得将删掉的内容分割,而不影响权利;
: 2.5 最晚需於删除请求项之同时申请分割。
: 问3. 美案中 有delete与withdraw 之分,在台湾,删除请求项及撤回请求项是否有分别?
: 以上。
: 专§33~35均未提及前述之内容,另外,施行细则亦然。
: 故来此询问,请各位先进不吝指教。谢谢
对於禁反言原则 其实这原则在台湾本就没有明文
专利法没规定是正常的
况且即使有 也比较不会是在审查中
而且 就我的理解 禁反言并不完全跟权利项的删除 有关
而是你的答辩内容
举例来说
若审查委员说 你这权利项不符合专利要件 你回覆同意删除
那麽之後要加回来 则会有禁反言的问题 因为你同意"专利要件有问题"而删除
在另一态样中 如果你常去看美国对应案 对方事务所的答辩
你会发现 审查委员认为要件有问题 要求删除
美事务所会这样回答 "对於审查委员认为本请求项要件有问题而要求删除本项
申请人虽不认同审查委员的意见 但仍暂时先删除"
这样的回答 日後真的要将此请求项加回 我不认为会有禁反言的问题
再者 一般审查中 申请人自行删除请求项 而非审查委员要求或不符专利要件而删
这只会认为是申请策略 以後再加回很难说有禁反言的问题
个人觉得 禁反言跟请求项删除无关 而是跟你答辩内容的一致性有关
最後 虽然台湾没有禁反言的相关规定
不过 在不成文规定 似乎是有 所以PE在答辩时 有时後要三思
例如 初审时 审查委员要求某请求项要件有问题而删除
申请人说 先照事务所的意见处理 PE就套用格式写说 考量审委的意见而删除
结果本案不巧进入再审 申请人突然发神经在再审要把该项加回来
而且再审委员还放过
日後有人对此项举发时 不管打到哪 审查官 诉愿 行政诉讼的哪一级
只要有人查到你以前答辩时曾同意过此请求项不符要件而删除
最後因为此而举发成立的机会 就相当大
到时 申请人要追究责任 谁的责任?
话说回来 申请时自行删除 通常是申请策略
如果你不放心 答辩时就加句因申请策略而删除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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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01.12.199.141
※ 编辑: dakkk 来自: 101.12.199.141 (03/02 23:30)
1F:→ forcomet:律师那得到的 在法院里 主张禁反言成功机率是不高的 03/04 00:54
2F:推 piglauhk:谢d兄 03/04 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