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rvivors (夏夜! 夏夜!)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分割案
时间Wed Feb 27 22:19:22 2013
※ 引述《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之铭言:
: 请问一下版上先进: 设有一甲案 其包含A 及B二实施例。
: 甲案於OA中被认定为非为单一发明概念,申请人逐将B删除或撤回以续行审查。
: 请问:
: 问1. 申请人若於放弃後,再申请分割来将B割出,B是否将因禁反言而自始无效?
试问这里所称的「自始无效」是指什麽?
如果只是删除B,并陈述该案删除B後(只剩A)已符合单一性,
则禁反言部分应该只限於「承认AB间不具单一性」?
: 问2. 承问1,若非,则请问,以下列何者为真?
: 2.1 只要有在删除时主张保留权利,公告之前得将删掉的内容分割,而不影响权利;
: 2.2 只要有在删除时主张保留权利,审定之前得将删掉的内容分割,而不影响权利;
: 2.3 无需主张保留权利,公告之前得将删掉的内容分割,而不影响权利;
: 2.4 无需主张保留权利,审定之前得将删掉的内容分割,而不影响权利;
: 2.5 最晚需於删除请求项之同时申请分割。
上面选项没有一个是正确?
依现行专利法第34条第2项:
分割申请应於下列各款之期间内为之:
一、原申请案再审查审定前。
二、原申请案核准审定书送达後三十日内。但经再审查审定者,不得为之。
也就是初审核准後30日内可提分割,再审核准後则不可提分割。
而且实务在审查意见通知之後删除B部份时,
不需要特别在申复意见书中主张「保留分割的权利」吧?
分割本身就是专利法赋予申请人的法定权利,何必自行主张保留分割的权利?
亦即只要符合分割的要件(专利法34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9条),并无不可分割之理。
个人意见,有错请鞭小力一点。
: 问3. 美案中 有delete与withdraw 之分,在台湾,删除请求项及撤回请求项是否有分别?
: 以上。
: 专§33~35均未提及前述之内容,另外,施行细则亦然。
: 故来此询问,请各位先进不吝指教。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175.182
※ 编辑: survivors 来自: 61.62.4.87 (02/28 09:30)
1F:推 piglauhk:谢S兄指教 02/28 12:26
2F:推 piglauhk:S兄是指在核准审定30日内删掉的内容不视为放弃予公众? 02/28 18:52
3F:→ piglauhk:是这样吗 囧! 02/28 18:52
4F:推 kaikai1112:P 大 在 pending 都可以把 Claim 整套换掉了...... 02/28 19:35
5F:推 dakkk:推楼上 禁反言用在这很怪 基本上审查皆段要删要改要加回来 02/28 19:37
6F:→ dakkk:应该没什限制 02/28 19:37
7F:→ kaikai1112:没道里 不能把前面删掉的加回来 如此又何来的放弃之说 02/28 19:38
8F:→ forcomet:如果在US 删掉再拿回来是会有禁反言的问题 02/28 23:42
9F:推 zweisteine:US一样可以拿掉然後申请divisional放回去 03/01 07:10
10F:推 piglauhk:谢各位助为确认 (大心) 03/01 09:21
11F:→ forcomet:申请分割当然可以 但是同一个案子是不可以 03/01 15:28
12F:推 kaikai1112:请问 f大 "把前面删掉的加回来" 是指仍在 pending 下吗 03/01 17:35
13F:→ kaikai1112:也就是在 pending 时 "把前面删掉的加回来" ..... 03/01 17:35
14F:→ kaikai1112:也会导致 estoppel 的效力 ????????? 03/01 17:38
15F:→ forcomet:基本上来说 是 大多数审查委员会在你这样做就阻止你 03/04 00:58
16F:→ forcomet:有的审委会用estoppel讲 不过这是有点问题 名词定义问题 03/04 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