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man (forman)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论文发表与新颖性优惠、国际优先权
时间Sun Jan 6 14:32:46 2013
※ 引述《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之铭言:
: ※ 引述《IDIDyan (我)》之铭言:
: : 查了一些资料还是觉得怪怪的所以来请教一下
: : 1.假设A的发明论文於2010年1月公开发表於期刊上,B用同样的发明於2010年3月申请专利
: : 但因丧失新颖性而驳回,请问这样A若於2010年4月申请专利还是会因"先申请原则"而驳回
: : 吗?
: : 问题点在於先前的申请被驳回,是否还有先申请原则?
: 这题很经典 案例很多 就简单回应一下
: 结论:AB均不予专利
: 原因:A不予专利理由 92年专§23、31
基本上先申请原则是对的
但拟制新颖性使用时要注意一点"前案必须於後案审查时公开或公告"
以审查官角度来说,当要审查A时,若B没有公开或公告,是不能用拟制新颖性
这一点要特别需要注意
: B不予专利理由 92年专§5 、22-1
: http://law.kingnet.com.tw/law_context.html?lawrecno=1077721838
: : 2.假设C的发明论文於2010年1月公开发表於期刊上,并於2010年5月拿到台湾专利,
: : 之後在2011年4月想要申请日本专利,C主张国际优先权使新颖性审查基准日是台湾
: : 申请案之申请日,请问这样日本专利是否仍会受到2010年1月的论文影响而丧失新颖性?
: : 爬文有写到若先公开就无法用国际优先权,看到後觉得怪怪的,有没有法条可以参考?
: : 谢谢各位!
: 结论:C 案在日本之申请不具新颖性
: 理由:日本特许法§30条 有优惠期相关规定 优惠期同为6个月
: 理论上 C在2010年7月前均得主张优惠期 但这题显己超过期限 故不予以讨论
: 先不管己获准专利标的是否为日本专利法的适格标的
: 若日本案主张台湾案的国际优先权 则其审查基准日自然为台案的申请日
: 申请日既较其公开日晚 自然不具新颖性
请问2010年5月拿到台湾专利,是申请日?核准日?
: 请参酌 若有误亦请不吝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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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36.224.10.69
※ 编辑: forman 来自: 36.224.10.69 (01/06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