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122s91 (lo)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论文发表与新颖性优惠、国际优先权
时间Fri Jan 4 16:29:47 2013
A因为B申请而拟制丧失新颖性 (专23)
B因已见於刊物而缺乏专利要件 (专22-1)
这样对A非常不公平!!
为何A不能主张专利优惠期6个月 (专22-3-4) 非出於本意而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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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2.104.127
1F:→ kaikai1112:优惠期是针对已公开的事项 排除的是公开的行为.... 01/04 17:04
2F:→ kaikai1112:与专23拟制新颖性是完全不一样的东西..... 01/04 17:06
3F:→ kaikai1112:拟制新颖性的标的专利 是申请在前 公开或公告在後 01/04 17:07
4F:→ kaikai1112:他的 "公开或公告行为" 本身原本就不构成前案..... 01/04 17:08
5F:→ kaikai1112:所以才要 "拟制" 使A丧失新颖性 01/04 17:09
6F:→ kaikai1112:所以 就算主张专22-3-4 来排除公开行为..... 01/04 17:09
7F:→ kaikai1112:也只是排除一个本来就不影响的行为..... 01/04 17:10
8F:→ kaikai1112:另外 专利法不是福利..而是奖励公开技术 以促进产业 01/04 17:11
9F:→ kaikai1112:对於立法精神来说 是要鼓励发明人 "尽快"公开发明... 01/04 17:13
10F:→ kaikai1112:所以只奖励 "最早" 公开之人 01/04 17:15
11F:→ kaikai1112:所以 A 公开的比 B 慢 他就拿不到奖励 就只是这样而已 01/04 17:15
12F:→ kaikai1112:至於 B 从 A 那里偷到技术抢先申请 这就要问 A 01/04 17:16
13F:→ kaikai1112:有没有尽到保密的责任....如果 A B 双方有保密契约.... 01/04 17:16
14F:→ kaikai1112:A 可以走法院告 B 违约 用别的方式拿到补偿.... 01/04 17:17
15F:→ kaikai1112:再说清楚一点 是只奖励 "最早申请" 公开之人 01/04 17:20
16F:→ kaikai1112:所以 A "申请公开" 的比 B 慢 他就拿不到奖励 01/04 17:20
17F:推 gofunfull:推k大~ 01/04 18:15
18F:推 ides13:如果是重要专利的话,倒是可以协商专利权共享,两个都当专 01/04 20:25
19F:→ ides13:利权人,就可避开专23的规定了。 01/04 20:25
20F:推 ides13:这样对a和b都公平。 01/04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