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miao (喵的)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新专利法的最後通知
时间Thu Dec 27 00:43:01 2012
※ 引述《dakkk (达克)》之铭言:
: ※ 引述《magamanzero (qqq)》之铭言:
: : 再过几天台湾新专利法就要上路了
: : 其中有个审查程序上的大改变叫做 FOA
: : 当发了FOA後 发明人就不能任意变动专利范围
: : 专利局的意思是 FOA要减少审查的负担 加速审查的进行
: : 但是小弟有个问题
: : 在新版审查基准中 只提到FOA後的限缩专利范围仅限附加式限缩
: : 但是却从未提到 禁止从说明书中加入新特徵至申请专利范围
: : 换言之 收到FOA後 还可以加入新特徵至claim中吗?
: : 如果可以的话 那有没有FOA 不是都一样...
: : 反正 发明人都可以再加特徵 审查委员还是得要再搜寻...
: : 感觉不出哪里加速了...
: : 请问大家 接到FOA後可否从说明书加入新特徵至claim中?
: FOA照理说不能加新的特徵 因为FOA收到後只能限缩
: 从说明书加新特徵比较像扩大的概念
: 不过审委发FOA是要有理由的
: 如果你不同意他FOA的理由 你可以改你自己的不理他没关系
: 只是很可能下次就收到不准专利了
回原PO
新专利法第43条第4项就有说了
专利专责机关经依前项规定通知後,认有必要时,得为最後通知;其经最
後通知者,申请专利范围之修正,申请人仅得於通知之期间内,就下列事
项为之:
一、请求项之删除。
二、申请专利范围之减缩。
三、误记之订正。
四、不明了记载之释明。
所以审查基准当然就不会讨论从说明书加入特徵到CLAIM的情况
不过如dakkk大所说,也是有例外条款就是了,可参考审查基准的说明。
如有错请指正,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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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32.69
1F:推 piglauhk:加东西大多同时具限缩之效? 12/27 09:07
2F:推 WAIJEE:我猜发文者的意思加入新特徵至附属项 但如此一来审委得继续 12/27 09:17
3F:→ WAIJEE:审~ 加东西到附属项虽然具限缩的效果 但新专利法的意思应该 12/27 09:18
4F:→ WAIJEE:是 在已提出的申请专利范围进行减少且缩小 12/27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