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美国案的问题
时间Thu Dec 13 09:52:52 2012
有一个小问题 来请教一下版上先进 发明人甲提出了一上位概念U
又 承案IFPE神奇地依照该U 凭空地产生有一具有可专利性的实施例E(未被甲揭露)
而U在美国申请时被驳掉 但E有准并取得专利
那麽~ 在讼诉时若对造律师主张本案之发明人并非适格发明人并欲以此为由予以举发
请问其见解是否合理? 又,实务上法院见解为何?
小的是认为若特徵系由IFPE所创造 则其理论上应并列发明人 (  ̄ c ̄)y▂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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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1.159.67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1.21.159.67 (12/13 09:57)
1F:推 kaikai1112:重点在举证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12/13 11:01
2F:推 dakkk:照这看ifpe才是发明人 如果这样问题还小 因为可以权利可让与 12/13 11:24
3F:推 dakkk:有可能的原因是职务上为做到利益回避 12/13 11:26
4F:推 dakkk:不过如果要举发 要是利害关系人 对肇应该也没法提 12/13 11:28
5F:→ dakkk:除非ifpe提举发 12/13 11:29
6F:→ VanDeLord:不合理, 发明人与IFPE可以为共同发明人,顶多增补下去 12/13 12:43
7F:→ VanDeLord:实务见解:请查 FINDLAW 12/13 12:44
8F:推 DragonDeath:美国诉讼 Inequitable conduct 12/13 18:52
9F:→ VanDeLord:d大指的是第四项? 错误的发明人?? 如果是,窃以为不可行 12/13 23:11
10F:→ VanDeLord:换个角度想,把发明人当老板,把工程师当in-house 12/13 23:12
11F:→ VanDeLord:如果老板是挂名可能在discovery deposition就被ko 12/13 23:13
12F:→ VanDeLord:但是老板本身有提供创新基础,愚以为两者不相同 12/13 23:14
13F:→ VanDeLord:关键应该在U(A+B)-> claim 1, E(A1+B1+C1) -> claim 2 12/13 23:17
14F:→ VanDeLord:以上提供个人卑劣的看法给d大参考 12/13 23:18
15F:推 ides13:印象中,ifpe撰写说明书是依职务提供意见所以不列发明人。 12/13 23:26
16F:→ VanDeLord:依鄙人之印象,claim之技术特徵提供者可为发明人 12/14 00:43
17F:→ VanDeLord:不过这是中专还是美专,鄙人一时无能分辨 12/14 00:44
18F:→ piglauhk:( -口-)! 看来还没定论阿~ 无论如何 感谢楼上各位不吝 12/14 09:21
19F:→ piglauhk:指教阿 12/14 09:21
20F:推 WAIJEE:题外话 我觉得应该有个规范来限制这个 类似ides13的推文 12/14 11:44
21F:→ WAIJEE:要不然每个IFPE如果藉机塞额外的东西进去 以後刚好靠这个 12/14 11:45
22F:→ WAIJEE:额外的东西的获准 而来要胁 很可能会没完没了~(我讲的可能 12/14 11:46
23F:→ WAIJEE:有点夸张啦) 不过有些事务所是很在意"帮发明人想"这件事 12/14 11:46
24F:→ WAIJEE:帮发明人想虽是IFPE的义务 但也只是义务 而因为有可能延伸 12/14 11:48
25F:→ WAIJEE:出其他问题 而有顾虑 12/14 11:48
26F:推 dakkk:我先前的事务所不鼓励 发明人给什样实施例 就照写 12/14 12:07
27F:推 musicfreshma:issued patent的inventership 可根据35USC256修改 12/15 00:05
28F:推 musicfreshma:突然发现没回答到问题@@ 用回文的好了 12/15 00:34
29F:→ iptaiwan:"帮发明人想"根本不该是IFPE的义务,会害死人的 12/16 10:08
30F:推 matmoki:推楼上 应该是给什麽就写什麽 可惜现在多为了讨好客户 12/16 10:59
31F:→ matmoki:都要帮客户补一堆东西 没补好像还是我的错 切 12/16 11:00
32F:→ VanDeLord:非常同意,专利说明书的撰写本就是很专业的工作,写说明书 12/17 10:35
33F:→ VanDeLord:就是在写技术文件,只是有些in-firm当成写小说写故事,让 12/17 10:35
34F:→ VanDeLord:不懂这一块的外行人产生误解 12/17 10:36
35F:→ VanDeLord:帮发明人加料也不是in-firm的工作,我认为是in-house 12/17 10:37
36F:→ VanDeLord:in-house若能提供具体的回避设计方案,列入发明人很合理 12/17 10:39
37F:→ VanDeLord:鄙人以为in-firm的功力可以看claim布局与实施例撰写方式 12/17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