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情报] TIPA案例评析:全要件, 文义与均等
时间Thu Dec 13 00:59:56 2012
101年度第四次智慧财产实务案例评析座谈会议纪录
(主题:专利侵害认定中之全要件原则、文义读取与均等论之关系)
http://www.tipa.org.tw/p3_1-3.asp?nno=40
全文将近三万字,分四大议题,读起来花点时间,
第二议题挺有意思:
(二)均等论的判断和全要件原则间之关系究竟如何,
从我国智慧财产法院历来的判决观之,可以分为两大类:
(1) 若不符合全要件原则,即不须再探究均等论;
(2) 若不符合全要件原则,仍须再探究均等论。
则主要的争议即在於,
是否应严格就专利请求项之个别特徵判断被控侵权之实施手段是否为
具有相同价值之替代性手段?
抑或不应拘泥於全要件原则,仍要求必须就被控侵权实施手段整体观察
其是否具有相同价值?
不过当中有意思的部分在於留德派与留美两派持不同的见解:
原文WORD档第14页:
最高法院的座谈会中,大致上留德与留美的学者持不同的看法,
留美的刘尚志教授就非常坚持全要件原则,认为只要有一个技术特徵不符合,
其他就不用谈了,如此似乎较符合许多智慧财产法院判决的见解;
但从留德的学者观点来看,全要件原则并不是那麽绝对重要,
反而只要先进行文义读取,若不符合文义读取就进入均等论的判断,
至於是否需要逐项比对,德派的见解认为应较注重发明实质的内容是否相同,
这些德国观点似乎颇能引起最高法院法官的共鸣,他们认为如此较能符合专利法的精神。
个人以回避设计角度解读:
系争专利 待监定物
a. A+B+C A+B+D
b. A+E+F+G, 其中 B=E+F, C=F+G
c. A+B+D+E, 其中 C~D+E
如果是b或c的case, 留德与留美的看法就不一样, 法官的判决可能就差很大,
感觉像是中央限定主义大战周边限定主义,这或许就是折衷主义的好处,
毕竟台湾是多元化的社会,给人民多一点选择也是一种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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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105.241
※ 编辑: VanDeLord 来自: 118.169.105.241 (12/13 01:00)
1F:→ ealvis:"注重发明实质的内容"这句话很好说,但实务上会流於形式 12/13 13:18
2F:推 piglauhk:推 12/13 14:53
3F:→ orsonplus:只能说 不知道终审会碰到谁...回避就回避大一点吧 12/13 20:49
4F:→ orsonplus:要不然就要够多的白老鼠去打到最终审 慢慢凝聚共识.... 12/13 20:50
5F:推 magamanzero:所以又是钱坑 最终审的律师堂费... 12/15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