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nk (SANKK)
看板Patent
标题[闲聊] 撰写说明书原则
时间Mon Dec 10 16:46:09 2012
首先,不要问我哪来的,这个档案,从2005年就躺在我的硬碟里了,
当作参考吧,用文章标题当关键字,应该可以找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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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撰写之我见
XXXX专利商标事务所主任
0、前言
专利说明书的撰写是将发明创作的技术内容经由文字加以定义、描述与揭露,期能取得专
利法之保护。专利说明书撰写的优劣不仅决定能否顺利取得专利,亦攸关专利权范围。此
一撰写工作,对於未受专门训练的人固属难事,即使对受过基础训练的专利工程师仍是一
项考验。
国内在专利领域的论述文章多以「基本概念」、「法规解释」、「案例分析」或「资料统
计」为主题,探讨专利说明书撰写技巧的文章较为欠缺,少数专利事务所虽有自行收集整
理的内部训练教材,但非一般人所能轻易取得。有监於此,笔者遂抱着野人献曝的精神提
笔书之,期望先进不吝批评指正,更希望能抛砖引玉。
其实,专利说明书的品质良莠尚难有一绝对标准。本文大部份为笔者个人经验累积的心得
,仅能视为个人观点,正如Robert C. Faber的看法「申请专利范围的撰写是艺术,而非
精确的科学。并不存在正确或最佳申请专利范围。」[1]。
1、撰写专利说明书的一般概述
§1-1、下笔前的准备工作
在开始撰写专利说明书之前,通常会透过书面资料或是与发明人面谈的方式对发明的技术
内容进行了解。若能在面谈之前就透过书面资料一窥发明技术的内容是最理想不过,接着
就看吸收了解的程度如何?其後主动蒐集相关技术资料以及已公开的专利前案,亦有助於
後续撰写的顺利进行。
了解发明人之创作动机及其研发过程极为重要,在此过程应以「设身处地」的态度,将自
身当作发明人与之交换意见,才容易与发明人的思想契合。参与过程必须注意下列重点:
1-1.1发明的动机为何﹖
应深入了解:发明人是为了解决一个既有问题而想出一种解决手段?或是为了回避某一已
知的专利技术而提出了另一种解决手段?或者是突发奇想创造出一种新的产品或技术?
1-1.2具体的手段为何﹖
众所皆知,专利制度旨在授权予具体的技术手段,抽象的技术概念并无法授予专利。但在
实际经验中常可发现发明人为了获得更广的权利保护,往往只说明所欲达成之目的或效果
,而未提出具体可行的手段,面对这种情形,除非发明人进一步补充具体手段的内容,否
则恐难顺利取得专利权。
1-1.3搜寻「发明人的垃圾筒」
即使发明人已提出一种具体手段,专利工程师本於专业立场仍不应就此满足。因为发明人
若能提出一种成熟而且确实可行的实施手段,则代表发明人应该是经过相当的思考研究才
会产生具体结果。下一步要深究的是﹕除了发明人所认为的最佳手段以外,有无其他实施
手段是发明人在研发过程中曾经找到,只是因为某些因素考量而将之放弃?特别是那些因
为成本因素而放弃的实施手段,就申请专利的立场仍有其存在价值。就一位专利工程师而
言,帮助发明人从垃圾桶找回这些有价值的发明是极为重要的。
1-1.4发明的特色为何﹖
发明的特色通常会因思考的立场不同导致不同的结果。
站在发明人的立场,表述发明特色时可能不会考虑是否符合专利要件,假如该发明是一项
即将上市的商品,发明人或许会像广告一样地描述发明的特色,但是这些发明人所自认的
特色对於获准专利而言是否有用,就必需要靠专利工程师来过滤分析。
专利工程师除了要想尽办法将发明人的技术思想整理成为一种具有可专利性的技术手段,
笔者认为还应该将发明人的意见及想法列入考虑。前者将发明中具备可专利性的要件与特
徵尽可能地表述在申请专利范围之中;後者除了取得发明人的认同之外,亦可避免一些有
价值的专利技术因为判断错误或是经验不足,而白白地被舍弃在专利门槛之外。
另一种比较理想与客观的作法,是透过先前技术的检索与比较,将未被先前技术所揭露的
所有技术特徵尽数纳入专利说明书,甚至於申请专利范围之内,以免有遗珠之憾。至於是
否具备「进步性」或是「非显而易知性」,则不必在申请前就预设立场将之摒除之外。当
然,若事前已经和发明人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再将之舍弃则另当别论。
§1-2、从何处开始下笔
依笔者的观察,大部份专利工程师若非从「摘要说明」开始下笔,就是从「申请专利范围
」开始下笔。前者可能是依循专利说明书的格式逐一撰写﹔後者则先从「申请专利范围」
下笔,完成之後再将之修饰成为摘要。亦有书籍建议从「发明的背景」开始撰写,所执的
理由是首先了解先前技术与本发明的差异,将有助於掌握本发明的技术特徵与技术主轴。
前述多种写法并无对错之分,因为每个人的思维模式不同,写作风格与写作手法亦不同。
原则上,只要在下笔开始撰写专利说明书之前,确实分析技术内容,掌握发明特色,并清
楚发明与先前技术的差异,相信不论从何处开始下笔,结果应不至有太大的差别。
专利说明书撰写之我见连载(二)
§1-3、如何掌握技术的重点
以下讨论内容是透过文字表述来掌握技术的重点,而非指心理层面的理解力问题。
资深的专利工程师或主管可能都有以下经验,某些本质学能俱优的专利工程师在与发明人
面对面讨论的过程中,从他的问答表现看来应已完全理解发明的技术内容,甚至对於该技
术领域的熟悉程度与发明人相差无几﹔但日後完成的专利说明书却不尽理想。关键在於﹕
对於发明技术的完全理解,并不等於对发明技术重点的完全掌握,毕竟专利工程师并非发
明人。即使真能在心中完全掌握发明的技术重点,也难以保证能够完全表现在後续完成的
专利说明书,甚至辞不达意的情形亦时有所见。
目前国内专利事务所的专利工程师,其工作的表现与成绩几乎决定於他所完成之专利说明
书的质与量,「学历并不等於工作能力」这句话常可由此印证。笔者并非认为专利工程师
的学历不重要,而是强调大部份适应困难的专利工程师的问题是出在文字表述能力,而非
学历。克服此一问题的方法是﹕不断地以简短的文句对某一事物作出定义的练习、多观摩
已核准的专利说明书。
笔者经常透过定义练习来加强自身与新伙伴的文字表述能力,由於在练习的过程中总是需
要对一个待定义的事物、名词的本质或特质加以分析,才能找出较适切的文字描述予以定
义,对於专利工程师的逻辑分析能力,文字的组织能力都有极佳的帮助。例如:读者不妨
试着对「物理」一词作一定义。
多观摩已核准之专利说明书,可以从中学习他人对於某一事物的表述方式。若能从阅读的
说明书中找出问题,就表示在此一方面已有进步。
§1-4、可专利性的优势为何﹖
申请专利的基本目的当然就是取得专利,但在此前必须了解自己凭什麽应该获准专利﹖自
身的优势何在﹖先不谈如何在申请专利范围的布局与锱铢必较的文字描述,至少要能掌握
发明技术的特质,并且在先前技术的比较下突显发明技术的重要性与创新性。如此才有可
能排除先前技术的威胁,并且通过审查。
先前技术的检索与查证对於取得专利极为重要,透过与先前技术的比较,预先推测可能获
准专利的合理范围何在?进而对权利范围提出一合理的请求,即可掌握优势,所谓「知已
知彼,百战百胜」正是这个道理。
除此之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至少要避免:技术内容揭露不足、揭露的内容不足以支撑申
请专利范围…等撰写相关规定。申请专利范围的撰写除了要符合相关规定之外,更要考虑
到一些不可预知的挑战,此一问题将另文详述。
2、专利说明书各段落的撰写原则
§2-1发明名称(TITLE OF THE INVENTION)
我国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发明或新型名称:应与所申请之专利
内容相符,不得冠以无关之文字。」
发明名称的字数最好不要太长,一般而言不宜超过25个字,在某些化学领域的发明名称则
可增加到40个字。
在为发明技术命名时要特别注意是否符合准予专利的标的[2],一般最好在发明名称就明
确表示请求专利保护的标的是一种「物品」或是「方法」的发明。例如:「一种用以制造
高分子有机发光元件的方法」,就不宜称为「一种用以制造高分子有机发光元件的技术」
。
其他可能造成发明标的或其范围无法确定的用词也应避免,例如:「一种多功能的?汁机
」或是「一种可以节省资源的方法」等均应避免,因为「多功能」或「资源」用词不明确
[3]。
§2-2发明的摘要(ABSTRACT)
2-2.1字数的限制
有些国家的专利法规对於「摘要」内容的字数作具体限定,例如﹕中国大陆规定摘要文字
部分不得超? 200?字[4]、美国规定不超过280个打字长度[5]。虽然我国并无字数限制的
明文规定,但二维条码专利申请系统的摘要栏位大小亦与前述字数限制相近。
摘要的内容应避免使用类似申请专利范围的法律特别用语,例如﹕该(said)、至少包含
(comprising)。同时应以一段为之。
要在短短的数百字中将发明的技术特徵及重点予以简要表达,实非易事。在「物品发明」
的领域中,有时一种以其构造为发明标的的机械装置光是交代全部的组成元件恐怕就不只
两三百字;同理,在包括许多步骤的「方法发明」同样会有篇幅不足以完整表达或捉襟见
肘的窘境。
2-2.2列出摘要的重点
在此提供一些笔者个人在撰写摘要的心得供读者参考。
首先以一些简洁的句子将发明的重点逐一的列出,特别是那些在与发明人讨论的过程中,
可以由发明人的言谈中发现那些是发明人一再重复强调的部份最为重要。结构、组成或是
方法步骤的详细描述应尽量避免。
接着反覆检视这些重点有无重复之处,除可再作一些修饰之外,也藉此思考各个名词的命
名是否恰当,以便进一步厘清整个发明的精神与处理方向。
最後把这些句子重组,透过一些简短词句的串连即可完成一篇发明的摘要。
2-2.3应注意的事项
撰写发明摘要时,要特别注意下列各点:
发明摘要是放在整篇专利说明书起始处,负有简介整个发明技术与发明精神的重任,一篇
好的发明摘要可以引领读者特别是审查人员一窥发明技术之堂奥,甚至可以左右审查人员
对於此一专利申请案的审定,因此简明扼要极为重要,对於发明核心的表述甚至要有一针
见血的气势。
对於发明人所主张的任何特点不可抱持先入为主的观念,即使发明人所主张的特点可能与
技术特徵没有直接关联,但是只要不违反可授予专利的标的,也不要将之封杀。因为这些
特点对於整个发明精神的表述难保没有助益,特别是在发明人校读整篇专利说明书时,阅
览发明摘要的过程中若能发现文中确能将其所欲表达的特点,甚至於发明精神清楚的表达
於字里行间,想必定能在发明人的心底获得极佳共鸣。
不要急着完成一篇发明摘要,反覆数次的研读与修饰,除可使其内容更臻完备,对於专利
说明书後续段落的描述与思路的整理都极有帮助。
§2-3发明之应用领域(FIELD OF THE INVENTION)
「发明之应用领域」也可以称作「发明之技术领域」,在我国是紧接在「发明摘要」之後
的第一个段落,在美国或中国大陆则是紧接在「发明名称」之後第一段关於发明主体的描
述。
许多专利说明书的本段,在起始的句子中重覆表述发明的「名称」,紧接着透过一个加强
语气的用词(如:「特别是一种」或是「more particularly」等等)再将发明的特点重复
描述一次。此种方式并未契合「发明之应用领域」的真正涵意与用途。
黄敏先生曾提出这样的建议:「应当具体说明与发明有关的技术领域。最好能根据国际专
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的具体技术领域。例如,一项关於挖掘机悬臂的发明。该发明
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是将已有技术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因此。该项发明的技
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这样的描述也
就足够了。但不应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更不应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
臂的截面”。因为前者是该发明所涉及领域的极上位的技术领域,它不能反映出本发明所
涉及的真实技术领域;而後者则是仅说明了发明改进的特徵,也就是写出了发明本身,但
并未表明发明主题所在的已知技术中的具体技术领域。」[6]
由前段论述可知,「发明之应用领域」不应该只是发明摘要之内容的浓缩,或者是发明特
徵的重复表述,正确的描述应是该发明技术在已知产业中的应用领域。至於国际专利分类
表的分类项目的确是一项很好的参考,但并无硬性规定。「发明之应用领域」在另一方面
的涵义,是协助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先前技术的检索范围。
§2-4发明背景(BACKGROUND OF THE INVENTION)
2-4.1内容应视发明的本质而调整
当发明的内容是一种开创性(Pioneer)的技术时,发明背景的描述可能以描述「发明动机
」为主。因为既是一种开创性的技术,则可能找不到任何具有相同目的或是技术特徵接近
之先前技术可供比较。即使发明人揭露一些目的相近或是解决课题相近的先前技术,往往
由於两者之技术手段完全不同,而难以作对等的比较。例如:在电灯发明之初,可引为比
较的技术可能是传统的煤油灯或其他器具,它们虽然同样具有照明的功能,但是两者的技
术完全不同,实难以相提并论。传统的媒油灯技术,充其量只是用以突显电灯的乾净与方
便等优点而已。
当发明只是一种改良型的发明时,发明所欲解决之课题应会与某些先前技术所欲解决之课
题相同。此种情形,发明背景的内容重点应着重於「发明之相关技术」或是「先前技术」
的揭露与比较,所引述到的任何技术均应视为一种先前技术,引述这些先前技术应同时写
明出处。
2-4.2先前技术的揭露应客观
本段内容虽未直接涉及发明的实质技术,却是据以判断本发明之技术特徵是否具备可专利
性的重要指标,在许多国家的相关规定中均有明示,先前技术的检索与揭露是发明人应尽
的义务,即使完全找不到任何的先前技术可供比较,相关技术的揭露与发明动机的描述仍
然不可或缺。关於此一段落的描述用语中,笔者有一些建议:
应客观的比较先前技术与本发明之技术的差异;某一先前技术特别是已公开的专利文件之
中所揭露的技术手段,以现今的技术观点来看或许有待加强或是未达理想,在大部分的情
况中这都会被发明人认为是一种「缺点」而被引述在本发明的「发明之背景」中,甚至於
加以批评或是攻击。笔者认为由於发明时空的差异,以现时观点认为的缺点,在先前技术
提出的当时往往不能算是缺点,特别是当本发明所欲解决的某一问题或是新提出的一项技
术并非先前技术提出时的设计目的之一,若是在本发明的背景中称之为「缺点」,将有失
客观,即便其他读者在日後阅览本发明的专利说明书时,也未必能苟同。
少用「缺点」一词,或改以「问题」称之;如同前项内容所述,即然不宜对先前技术有主
观的看法,甚至於不以「缺点」一词称之,那该如何表述呢?以笔者的作法为例,通常均
以「先前技术显然不具备※※※的功能」或是「先前技术对於此一问题并未揭示任何解决
的手段」等词句加以表述。再就另一个角度来看,当你发现一件专利说明书中对於先前技
术的描述处处冠以「缺点」一词,这样的专业性文件其观点似乎有失客观。
对於先前技术不需对其技术内容(如结构组成)再作一次详尽的描述,只需针对与本发明差
异的关键处作一简要的描述即可,例如:将点阵字形表示为向量字形的先前技术,最常见
的是利用贝氏曲线方程式加以描述;由於贝氏曲线方程式是一种公知技术及专有名词,不
必再冗长描述其技术内容。
§2-5发明之概述 (SUMMARY OF THE INVENTION)
本段主要在宣告发明所欲解决的课题,课题包含:发明之目的或动机、达成该目的或解决
问题之具体手段的描述。
2-5.1每一个目的或是欲解决的问题,至少都应有一个相应的具体解决手段
专利法相关规定并未限制一个发明仅能有一个目的,而且在已核准公告的专利说明书,经
常可以看到列述多个发明目的,甚至还多达五六个以上,此种列出许多目的之写法可能会
让读者如坠五里雾之中,进一步探讨,诸多目的并没有相应的解决手段,是否意味发明人
对於技术的揭露有所隐瞒?是否揭露不足?是否违背了发明单一性?这些问题在专利获准
後,仍可能成为该发明在可专利性方面的瑕疵。
笔者认为「每一个目的或是欲解决之问题,至少都应有一个相应的具体解决手段」。若发
明目的多达数个,而专利说明书所揭露的相应解决手段少於发明目的之数目,实非妥当。
2-5.2什麽是解决某一问题或是达成该目的之具体手段
宣告目的之後,就是具体手段的部分。笔者认为与其称为「具体手段」不如采用中国大陆
方面所称的「技术方案」较容易了解,亦可与下一段「发明之较佳实施例说明」作明确区
分。有些专利工程师将发明的实施例构造或方法步骤在此段落详细描述,其详细程度与後
续「发明之较佳实施例说明」相较,可能仅在於本段未参照图式而已,试想:这种内容与
「发明之较佳实施例说明」何异?有无独立存在价值?笔者建议应避免这样的写法。
举例而言:发明人提出一种在商品网站中促销商品的方法,主要是在商品网站中提供一可
供消费者下载列印或是线上列印的折价券,再透过一个自动编码的程式赋予该折价券一个
唯一的条码,接着将此一条码被下载的讯息传送至商店或门市,以便在消费者持着印有该
条码之折价券前往商店或门市消费时作为验证之用,在验证通过之後,即可享有折价购物
的优惠。
在作此一技术的概述时,我们不必大费周张地说明如何在商品网站中提供该折价券,是透
过一个自动编码的程式赋予该折价券一个唯一的条码,再将此一条码被下载的讯息传送至
商店或门市,以便在消费者持着印有该条码之折价券至商店或门市消费时作为验证之用。
针对这种在商品网站中促销商品的目的,可将相应於此一目的之发明概述如下:
本发明是透过让消费者可自网站上取得并列印一张具有唯一识别性之折价券的手段,让持
有此折价券前往指定的商店或门市购物的消费者享有折价购物的优惠。
2-5.3分清楚什麽是目的,那些是优点或功效
如前所述,当某一发明目的并未列出相应的解决手段时,笔者认为原因可能是专利工程师
在撰写发明目的时,误将一些技术手段产生的优点或功效当作是发明目的。
例如:经常可见到发明目的如此描述:
本发明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以降低成本的※※装置。
本发明的另一目的是提供一种构造精简的※※装置。
但经由分析这两项目的,精简构造可能才是发明人的原始目的,降低成本则是事後产生的
优点。正确的说:精简构造是目的,至於降低成本则是前者所表现的优点。因此,若将精
简构造与降低成本均视为发明目的而予以列出,则在其後续揭露此二者的相应技术手段时
,往往会发现有重覆的现象。
总之,应明确认知发明的优点或功效,并且留待在「发明的功效」段落中描述为佳。
§2-6发明之较佳实施例说明
2-6.1「实施例」的意义
若将前一段落「发明的概述」解释为「技术方案」,「实施例」就是「技术方案」具体实
现的方式或手段。「技术方案」可视为一种较上位的概念(Concept),而「实施例」则是
其具体表现,两者相互辉映。
由於欠缺由发明人所揭露的「实施例」中提取出「技术方案」的能力,许多专利工程师并
未正确区分「技术方案」与「实施例」,往往使「发明之概述」与「实施例」的内容相差
无几。
其实,「技术方案」的本质相当於发明人对某一课题寻求解决时的思考逻辑。要正确找到
「技术方案」,除了要先确立欲解决的课题之外,还要尽可能将自己假设为发明人,以发
明人的立场来看待欲解决的课题。「技术方案」的文字表述不要太过拘泥於文章的格式体
裁,以免妨碍发明人的「技术思想」恰当表达,用语应尽量简短,避免不必要的赘字与重
复,最好能一针见血。
2-6.2 愈详细愈好
依笔者的观点,实施例的说明应该要愈详细愈好,甚至可说是愈罗嗦愈好,笔者抱持的原
则就像是宁可错杀一万,也绝对不放过一个。当然若是发明人对其部份技术希望保留为营
业秘密,则另当别论﹔但保留程度应以不致造成「揭露不足」为限度。如果读者认为此种
写法负荷太大,想要少说几句亦并无不可,但要谨记不可对主要的元件有任何省略,无论
如何要在实施例说明有所交待,因为有写总比不写的好。
常可见到一种现象:申请专利范围的篇幅多於实施例说明的篇幅,不禁让人担心:莫非申
请专利范围中所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并未完全在实施例中列举说明?可能有违「申请专
利范围所主张的技术内容必须在专利说明书中获得充分支持」这项要求。
同理,若是「发明之较佳实施例说明」不够详细或是不够罗嗦,则其篇幅内容甚至於也会
较「发明之概述」的内容来得少,这种情况也应加以注意与避免。
§2-7发明之图式简单说明及图式符号说明
此一部分并无太大限制,笔者认为只需要注意格式的编排,以便利读者一目了然或是快速
找到专利说明书所对应之元件便已足矣。
对於一件构造复杂或元件众多的物品发明而言,绘图的技术与图式的配置对於专利工程师
是一项考验。有经验的专利工程师对於图式的规划布局会配合较佳实施例之说明,使读者
或是审查委员阅读时较为轻松容易。文字描述不易理解之处,或许可从图式获得解决;反
之,若是图式与文字描述有所不符时,可能仍以图式为主要采信对象;若是图文的描述都
不佳时,其後果可想而知亦不理想。因此,图式的重要性实不亚於较佳实施例的文字描述
。笔者提出几点原则供读者参考:
2-7.1图式的复杂度宜由浅入深
为使读者或是审查人员快速的了解发明的技术内容,图式并须「悉心配置」且「线条清晰
」,後者可藉由遵守相关规定与制图方法来达到要求,前者则需要专利工程师的智慧与经
验来克服。
若发明是一件构造复杂以及元件众多的物品,不宜将构造的分解图摆放於首张图式,最好
先将其整体完整的外貌在第一个图中首先呈现出来,让读者先大致了解其全貌,以避产生
免阅读困难或排斥感。例如:引擎的发明案件,宜先将整个引擎的外貌揭露於首张图式,
并对其功能特徵作一简述。接着以功能为导向,逐一将达成各个功能之单元的详细构造表
现於後续的图式之中。
2-7.2图式的配置顺序宜与较佳实施例的说明内容配合
虽然在较佳实施例的说明中,可以透过文字提示来引导读者参考指定图式,例如:「请参
阅『第1图』」;甚至可随时在文字描述中插入相关参考图式的提示。但是若未将图式配
合较佳实施例之中揭露的先後次序排列,仍会造成读者翻阅时往返寻找的不便,大大降低
整篇专利说明书的可读性。
2-7.3注意图式名称的一致性
例如﹕在较佳实施例的说明中描述「请参阅『第一图』」,但图式中标示为「第1图」,
此虽非严重错误,却有失专业表现。较佳实施例的说明中提及的图式名称若未能出现在图
式中,则是严重错误,务必要避免。
§2-8发明的功效与结尾宣告部份
发明的功效是根据发明所揭露的技术特徵,清楚地说明与先前技术相较之下的功效。功效
通常指功能的表现或是效能的增进程度,而且是熟习此项技艺之人士在了解发明的技术特
徵之後,基於对该项技艺之了解加以推论可得的结果。至於一些非属功能上的效果,例如
:成本降低,精简构造等,虽然不是透过技术原理推论可得的结果,只要能由一般人的判
断获得验证时,此功效仍可成立。但笔者认为:若是发明据以争取专利权的诉求仅余此处
,其说服力显然较为薄弱。
在某些化学领域的发明,大多数情况下无法透过技术原理的推论得知其确实存在发明人宣
称的功效,此时就需借助实验数据予以说明与证实,在说明的同时应该列出必要的实验条
件和方法。至於其他还无法透过量测确定的效果,例如:味道、气味等,则应该透过问卷
与统计学的统计或是试验结果加以说明和证实。
在专利说明书之较佳实施例说明的结尾处经常可看到下列一段描述:「上述之实施例仅在
说明本发明之技术手段而已,并非用以限制本发明之技术范畴」,或许有些专利工程师只
是因为在其他专利说明书或是教材之中看到这段描述,自已执笔时也如法炮制地加以引用
,但这一句话究竟有何意义恐怕也不太了解。
其实,此一结尾的宣告是用以反映「发明之较佳实施例」的精神,「发明之较佳实施例」
旨在让发明人列举至少一个发明当时发明人所认为用以实现其发明技术内容的具体例子,
而并非限制权利范围仅止於所揭露的较佳实施例而已
[1]“Patent Claim writing is an art, not a precise science. There is no
correct or best claim.” see Robert C. Faber, Landis on Mechanics of Patent
Claim Drafting(Practising Law Institute,1997),p.X-1.
[2]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为法定不予
专利项目。
[3]「功能」所指为何﹖两种功能算不算多功能﹖这些都是不明确的问题。「资源」究竟
所指为何﹖是人造的资源或是天然的资源﹖同样具有不明确的问题。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 200个字。摘
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5]“It is preferred that the title not exceed 280 typewritten spaces.”
[6]黄敏,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审查要点(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 年9月),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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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21.205.232
1F:推 lukehong:2.4直接跳2.7?? 12/10 17:11
我再找找来补上去吧~电脑里的档案就是这样XD
※ 编辑: sank 来自: 211.21.205.232 (12/10 17:29)
※ 编辑: sank 来自: 211.21.205.232 (12/10 17:31)
2F:推 lukehong:感谢分享 ^_^ 12/10 18:06
3F:推 david1216:是否违反着作权? 12/11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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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知道这个月刊这样子贴有没有违反着作权~
智慧财产权月刊创刊於民国88年1月,为宣导传播智慧财产权资讯与法规,遂於本局网站
逐月公开月刊发行3个月後之内文(作者不同意上网者除外),目前提供自88年7月起的全
文检索,目录则当月上网,欢迎各界踊跃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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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ank 来自: 27.52.59.175 (12/11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