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itejoker (怀特救可儿)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专§26 不明确
时间Fri Nov 30 00:51:26 2012
※ 引述《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之铭言:
: 今天有接到一个OA 很莫名奇妙 拿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 说 明 书: 一X方法,其包含有一分解剂,用於将A分解成B; 该分解剂得为YY。
: 申请专利范围: 一X方法,其包含有一分解剂,用於将A分解成B;
: 第一次OA : 该分解剂不明确,因为所属技术领域具通常知识者无法推知该分解剂
: 於YY以外的其他可能 所以其为不明确。
: ^^^^^^^^^^^^^^^^^^^^^^^^^^^^^
: OA回应 : 专利法并未限制实施例之数量,故仅有单一实施例亦难称不明确。
: 审定! : 同第一次OA之内容....
: 想请教一下版友们 这审委的处分是不是有哪怪怪的?! 还是说 只是我少见多怪?
推文里面的f大说得有理,但有一些看法想提出来看看
我也觉得用不支持或不明确发OA都怪怪的
但如果
独立项同上
附属项另写该分解剂为YY
在符合 专细则 18-3 的前提下
附属项应叙明所依附请求项外之技术特徵
应视为独立项有隐含包括分解剂不是YY的意义或范围 (BUT!! 说明书只写YY一种)
应该是要走到这里才出现不支持
回到主题
不考虑附属项
原文与OA主要就是卡在说明书的分解剂只写到YY一种
所以也可以认为YY是标的方法或分解剂的必要技术特徵,此时独立项未记载必要技术特徵
(理由是通常知识者想不到其他分解剂)
违反专26-4 专细18-2
↑我认为这个才是适用的法条
解法同f大所说
1.申复举例其它习知分解剂为所属领域习知技术→YY非必要技术特徵
2.修正将YY记载於独立项中→YY为必要技术特徵
两种做法分别会对适用前案与权利范围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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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62.110.200
※ 编辑: whitejoker 来自: 1.162.110.200 (11/30 01:39)
1F:推 piglauhk:白兄所言有理 感谢回应 <(- m-)b 11/30 09:34
2F:→ whitejoker:感谢你把它看完 11/30 13:43
3F:推 piglauhk:打得那麽辛苦当然要看完 :D 11/30 15:39
4F:推 concen:此文是讨论台湾案 不过台湾案我还没碰过 大陆的话 很常碰 11/30 19:41
5F:→ concen:到 细节可以参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描述 举例很多范 11/30 19:42
6F:→ concen:例 讲到只举一个实施例的情况 哪些情况可哪些情况有问题 11/30 19:44
7F:→ concen:实务上 目前 事务所每次都是建议并项或加入说明书的限制 11/30 19:45
8F:→ concen:不过我都会尝试再争取一下就是 11/30 19:48
9F:→ forman:收获匪浅 11/30 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