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funfull (好想唱歌跟晒太阳 囧>)
看板Patent
标题[请益] 主张优先权 但发明人不一致之问题
时间Fri Nov 23 08:55:22 2012
各位大大大家好~
我是范范范玮琪 (完 全 大 误 ~ !!!)
<问的是美国实务>
想请教这几天在板上爬文想到的一个例子
情况假设是
台湾A案为先申请案 美国B案主张台湾优先权
100年1月1日申请 100年3月1日申请
申请人为甲 申请人甲
发明人为甲乙丙丁 发明人为甲
简而言之,美案主张国外优先权之发明人 与 先申请案之发明人不一致
往後被审查官针对此问题核驳,申请人甲是否能用103(C)克服?
而实际之答辩程序是要如何主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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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0.242.129
1F:推 piglauhk:范范你好 (。W。) 首先 前案是PRIOR ART 建议更正为先申 11/23 09:24
2F:推 piglauhk:请案 不然容易搞混 而重点部份 让其他版友来解答....(逃) 11/23 09:30
已更正 谢谢P大的建议 =)
3F:推 DreamOfPilot:问题是? 两案有共同发明人甲不是~~? 11/23 09:33
优先权案 我的认知是 发明人要一致 (有错误请指证 QAQ
4F:推 piglauhk:美国吼 发明人组合需完全相同 否则视为"BY ANOTHER" 11/23 10:04
5F:推 ides13:要求所有发明人让渡给甲 11/23 15:20
6F:→ ides13:本问题与103c无关。 11/23 15:21
7F:→ ides13:声明在美国的请求项的发明都是发明人甲发明的。 11/23 15:22
8F:推 ides13:如果不是的话,本案有发明人错误登载的情况。 11/23 15:26
9F:→ VanDeLord:发明人离职或拒不转让,就很麻烦...XD 11/23 16:28
10F:→ orsonplus:离职或拒不转让....很难搞 Orz 11/23 17:39
11F:推 piglauhk:不是可以请专利申请权人签declaration克服? 11/23 18:13
12F:推 kaikai1112:是可以签阿 可以以後会不会被发明人表 那就....... 11/23 18:49
13F:→ VanDeLord:遇过一次,後来就要求研发到职一定要签在职发明转让契约 11/23 19:14
14F:→ VanDeLord:发明人离职前,拿离职证明或完成离职手续中都要再次检查 11/23 19:15
15F:→ VanDeLord:(经验谈...) 11/23 19:16
16F:推 piglauhk:喔喔喔 学起来! 11/23 20:02
17F:→ VanDeLord:记得要有英文版本 11/23 20:16
18F:推 ides13:台湾以前需要申请权转让证明书,如果没有限定区域的话,若 11/24 08:57
19F:→ ides13:以原版再附件翻译本,不知是否可行,理论上应该可以才是。 11/24 08:57
※ 编辑: gofunfull 来自: 59.120.242.129 (11/29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