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法规] 专§17 不可不可归责之事由 一词有见於专
时间Mon Oct 8 16:45:43 2012
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 一词有见於专利法第17条
又审查基准中有提及『其他不可归责之事由』系以不能预见或不可避免之事由始属之
故此 若申请人能一定程度的预见事情的发生即非属本条之保护客体(?)
又: 一甲於99年12月26日申请有一专利
隔日因心血来潮於99年12月27日抢劫一乙女 於100.1.1入监服刑服刑2年至103.1.1
後专利於101年10月1准予专利 该处分於同天送达邻居并代为签收
又 专利法有规定3月内(102.2.1前)应缴纳年费否则该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甲待103年1月1日出狱後 主张其因受刑而无法得悉该处分
故据专§17之『其他不可归责之事由』来申请回复该案之状态
请问:
问1. 因受刑而无法得知事实 是否得被主张为『其他不可归责之事由』
而回复其权利?
问2. 该受刑人在抢劫後进行申请 而其入狱服监应非不能预见或不可避免之事由
故其抢劫之行为是否将影响前项之主张?
拟答:
答1. 该受刑人无法知悉该处分 虽系因其於狱中无法收发文书之故
惟其於申请之时应得知悉其专利有获准之可能 故应於犯行入狱前
交付邻居以代缴费 其未交付邻居之行为
显属应注意而未注意之规定 且应无专§17之适用
答2. 同上
请问先进 此答是否恰当?
听闻早前智财局有一类似案例 但找不到 可否请先进提供关键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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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1F:推 deathcustom:1. 造成入狱之状态应非"不能预见之事由"~"~ 10/08 16:49
2F:推 deathcustom:不可归责应该是从一开始就无法预测 10/08 17:00
3F:→ deathcustom:比如1. 天灾 2. 战乱 这之类的 10/08 17:05
4F:推 kaikai1112:请参考审查基准第一篇第十章 10/08 17:23
5F:推 deathcustom:交寄日期以邮戳为凭,但是万一邮差是阿嘉那怎麽办 10/08 17:32
6F:→ deathcustom:以这种精神看来,专22中教授、学生之发表不算非出本意 10/08 17:34
7F:推 dakkk:智财局是有这案例 关键在处分的下达日是当事人无法预期的 10/08 21:45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1.21.159.67 (10/09 15:50)
8F:→ piglauhk:dak兄请问你还记得该案的关键字吗? 10/09 15:50
9F:→ car:行政程序法89条对於在监所人为送达者,应嘱托该监所长官为之。 10/09 22:01
10F:推 dakkk:我去东吴听课时 有个老师说当年这个案是他签的^^ 10/10 21:28
11F:→ piglauhk:这案子看来只好打去智慧局法规处问问... 10/11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