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thcustom (litron-intl)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美国前案认定问题
时间Thu Oct 4 15:15:27 2012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之铭言:
: 某甲与某乙 於 05/12/2010 申请美国专利 A案
: 美国审查委员经检索後
: 提出 某甲与某丙 於 07/13/2009 提出申请 并主张 05/01/2009 之台湾优先权
: 并於 11/04/2010 早期公开之引证案 B (美国专利公开案) 为前案
: 请问 引证 B 是否为符合 USC 102 规定之前案
: 个人直觉的看法是 发明人相同 又公开未超过一年
: (以引证案之美国案申请日来看 也未超过一年) 应可用 Declaration 克服
: 但是事务所回覆 引证案有主张台湾案优先权(超过一年) 所以不能这样克服
: 请问各位先进的看法是.......
: 补充一下 暂且不论 有相同发明人
: 就可以用 Declaration 主张 "not by others" 这件事
: 依据 MPEP 2136.03 的内容
: 除了 US or PCT (WIPO案) 以外的 Foreign priority date
: 是不能拿来当作 102(e) 的 Actual filing date (既视感....前不久好像讨论过)
: 所以 "引证案有主张台湾案优先权(超过一年) 因此不能克服" 是哪招??????
indeed
单从102(e)的法条解读就表明了
要拿来当前案的必须是(1) "filed in the US" before the invention...
(2) .....except that..国际申请案基於PCT以英文向美国公开..
所以该美国案会成为前案,该台湾案不成为前案
但是1. 如果A案跟B案是同一申请人(法人)那就用103去声明TD waive掉B案
2. 不同申请人,这会麻烦,当你swear back说自己的发明日早的时候
会不会根据135启动interference?(要不要启动看审委唷,除非当事人主动申请)
3. 有相同发明人的状况,但是A案发明人不是B案发明人的子集,所以这种状况
不是视同"同一发明人"(看2136.04第一段的叙述),除非你B案补上某乙,或是
在A案中拿掉某乙~"~
--
◢ υ◣ 老伴啊,我们的孩子孵不出来耶… 、〝◢ ◣ 呜…我没问题啊!
◢◣◢˙ ◣ 你到底吃了什麽? ((◢ ﹊﹊﹊ ◥╯ 是台湾的问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η▂η▁▃▁ ψcafelife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90.135
※ 编辑: deathcustom 来自: 114.42.90.135 (10/04 15:17)
1F:推 kaikai1112: swear back 好像很威 这个在 MPEP 哪里有啊 10/04 15:30
2F:→ piglauhk:swear back要证据 通常是事务所委案单或是访谈记绿 10/04 15:41
3F:→ piglauhk:或是论文申请表格等非公开文件 但本案相隔十个月...囧 10/04 15:42
4F:→ deathcustom:NTU现在有推研究记录本,定期签名就是为了这个~"~ 10/04 15:44
5F:推 piglauhk:研究记录本 人家都要改制了才来推...会不会太晚 XD 10/04 15:45
6F:→ piglauhk:而且 "印象中"第三方公证人签名才算 只有发明人签没用... 10/04 15:46
7F:→ deathcustom:反正赶在明年3月以前送的都还是照旧法审lol 10/04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