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美国前案认定问题
时间Thu Oct 4 14:28:15 2012
某甲与某乙 於 05/12/2010 申请美国专利 A案
美国审查委员经检索後
提出 某甲与某丙 於 07/13/2009 提出申请 并主张 05/01/2009 之台湾优先权
并於 11/04/2010 早期公开之引证案 B (美国专利公开案) 为前案
请问 引证 B 是否为符合 USC 102 规定之前案
个人直觉的看法是 发明人相同 又公开未超过一年
(以引证案之美国案申请日来看 也未超过一年) 应可用 Declaration 克服
但是事务所回覆 引证案有主张台湾案优先权(超过一年) 所以不能这样克服
请问各位先进的看法是.......
补充一下 暂且不论 有相同发明人
就可以用 Declaration 主张 "not by others" 这件事
依据 MPEP 2136.03 的内容
除了 US or PCT (WIPO案) 以外的 Foreign priority date
是不能拿来当作 102(e) 的 Actual filing date (既视感....前不久好像讨论过)
所以 "引证案有主张台湾案优先权(超过一年) 因此不能克服" 是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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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编辑: kaikai1112 来自: 140.118.16.67 (10/04 14:47)
1F:推 piglauhk:这个申请人相同 应该连Declaration都不用才对? 10/04 15:12
2F:→ piglauhk: ^权 10/04 15:13
3F:→ ipme:1.美国不允许double patenting吧 10/04 15:19
4F:→ ipme:2.申请在前,公开在後就可以拿来当引证 10/04 15:19
5F:→ ipme:3.感觉这事务所不太专业 10/04 15:19
6F:→ kaikai1112:double patenting 要核准後才会有 disclaimer 的问题 10/04 15:23
7F:→ ipme:k大怎没找某所出专呢? 10/04 15:23
8F:→ kaikai1112:美国在这方面算松的 等到要给专利再来讨论..... 10/04 15:24
9F:→ kaikai1112:其他国家 pending 时 就要割乾净 10/04 15:24
10F:→ kaikai1112: 学校啊 请不起大佛 大佛也不想做 CP 值太低的 10/04 15:25
11F:推 deathcustom:阿就交给P大那所作,疑难杂症通通会直接帮你解决 10/04 15:26
12F:→ ipme:也对啦 不过现在那边应该也没什麽佛了. 10/04 15:27
13F:推 magamanzero:专利的景气有这麽好吗 现在有得做都+-做了.. 10/04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