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法规] 期限计算
时间Thu Sep 27 01:30:10 2012
最近版上没什麽人气 来问个问题 请各位先进不吝指教
专 §82
发明专利第二年以後之年费,未於应缴纳专利年费之期间内缴费者,
得於期满六个月内补缴之。但其年费应按规定之年费加倍缴纳。
专 §17
凡申请人为有关专利之申请及其他程序,延误法定或指定之期间或不依限纳费者,应不受
理。但延误指定期间或不依限纳费在处分前补正者,仍应受理。 申请人因天灾或不可归
责於己之事由延误法定期间者,於其原因消灭後三十日内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专利专责机
关申请回复原状。
但延误法定期间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问一。
请问先进 专§17 中的『延误法定期间』是否包含 专§82中的六个月?
俺认为其应予适用 亦即若缴费期限为99年12月31日
则若其存在有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时 其规费得於则101年6月30日申请回复原状?
前述主张是否真确? 请先进们不吝指教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0.142.210
1F:推 gofunfull:<--不是先进; 个人认为"可补缴之方式"为一种例外 09/27 04:08
2F:→ gofunfull:"真正的法定期限"应是原先的年费到期日 09/27 04:09
3F:→ gofunfull:故问题的争点应是在"法定期限的认定"? 09/27 04:10
5F:→ gofunfull:上面这篇有提到相关的段落 (即将上路的新法 09/27 04:27
谢谢去兄提供好文 ^_^ 以下为引列原文及 小弟意见 请参酌
由於第96条第1项所定6个月补缴专利年费期间之性质,乃属法定不变期间,不得申请展期
,且届期未缴费,其专利权溯自期限届满日消灭。由於实务上,往往有申请人非因故意而
未依时缴纳,本次修法增订相关申请回复之规定。
[OS:补缴专利年费期间之性质,乃属法定不变期间]
至於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迟误主张优先权、缴纳证书费及第一年专利年费与补缴第二年
以後专利年费之法定期间者,本次修法增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非因故意迟误者,得缴纳
一定费用,於一定期间内例外给予救济之机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再迟误此等期间,不
宜再使其有回复原状规定之适用。
[OS:依其见解 其本意应为『缴年费』既己得藉新专§70补缴 且其期间己达一年
故其就『缴年费』之行为应不适用回复原状的规定。
但『补缴』之法定期间之回复呢? 好像没提到?
虽然感觉怪怪的 但...也请先进们不吝指导 谢谢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1.21.159.67 (09/27 10:33)
6F:→ car:新法17条第4项, 就是新的特别规定, 现行法条文如P大所解释 09/27 20:23
7F:→ car:法定期间就是法律规定的期间而已 XD 09/27 20:24
8F:→ car:由於无法如指定期间请求主管机关展延, 才会有恢复权利的调和 09/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