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ase68 (erase)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一个天马行空的奇想
时间Wed Sep 26 14:58:20 2012
※ 引述《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之铭言:
: ※ 引述《deathcustom (litron-intl)》之铭言:
: : 1. 不是专22而是专110的排除条款
: : 2. 所谓非出本意之公开在这种CASE里面很难主张
: : 因为你在麦田上进行的造型设计等於是公开啊
: : (任何从麦田上空经过的人都能取得该图样)
: D大方向上没错 但可能会有例外便是
: 在解决这问题前 要先定义此案之请求标的为何
: 若标的为 一麦田 那就如d大所言 自始丧失新颖性无误
: 除非A君在麦田圈图案出现当下就予以覆盖其一部或全部
: 否则很难主张其非为公开
: 但若为一具有该麦田圈图案之杯子 那根据审查基准的定义
: 由於杯子与麦田两者之间并非相同或近似之物
: 故应无被『新颖性』核驳之虞
: 引审查基准的例子
: 机车玩具的新式样申请案 是不能拿机车去驳新颖性的
: 但可以用创作性予以核驳。 希望能帮到你 若有误也请不吝指教
P大说的没错
如果是应用在不同领域间的物品上
是可以通过新颖性的审核
只能就创作性核驳
所以原PO想要通过新颖性只需应用在不同物品上就可以了
但是专利要申请成功还有其他之要素
我比较好奇的是,这个CASE如果已经没新颖性的考量,可以申请成功吗??
会不会已与先前技艺相同,而在创作性这关被核驳
p.s.先前技艺:为申请前已见刊物、已公开实施或已为公众所知悉之技艺者
在google earth上的图案到底算不算已公开啊,我是觉得算啦
--
http://www.facebook.com/Patent.Plus如果觉得网页不错的话请不吝按个"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5.7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