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已经在研讨会公开过的专利案
时间Wed Sep 12 22:05:09 2012
1F:→ VanDeLord:P大说的24条在审基中有说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 09/12 16:14
2F:→ VanDeLord:故他人已排除发明人 09/12 16:16
中华民国专利法
专利法第22条
...
申请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并於其事实发生後六个月内申请,该事实非属第一项各款或前项
不得取得发明专利之情事:
1.因研究、实验目的、
2.因陈列於政府主办或认可之展览会、
3.
非出於申请人本意而泄漏之发明
专利审查基准
2.6.3非出於申请人本意而泄漏者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申请专利之发明的内容,使该发明能为公众得知,申请人於泄
漏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者不丧失新颖性。至於公众实际上是否已阅览或是否已真正得
知该发明内容,则非所问。
主张非出於
申请人本意之泄漏者,该主张之事实涵盖
他人违反保密之约定或默契而将发
明内容公开之情事,
{{该主张之事实}}亦
得包括以威胁、诈欺或窃取等非法手段由申请人
或
发明人处得知发明内容之情事。
审查基准系以开放式写法来记载其限制 其後段发明人应与前句之他人一词无关
故敝人认为他人一词系指 申请人以外之任意第三人 (包含发明人)
也就是若发明人未依其与申请人之保密约定或默契对该发明迳予公开
亦应适用本法之规定 同理 学校-学生、雇主-雇员等关系亦应适用此条款
中国大陆
专利法第24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审查指南
6.3.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
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
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後造成的公开。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它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某些公开,或者
此处是指 (一)(二)
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
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
此处应系指(三)
(三)的说明很怪 我是觉得此部份系省略了发明人违反协议时的处理方式
且发明人为不法的公开时 仍应得适用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之规定
请先进指教 并提供意见、实务上的见解 甚至是正确答案 小的在此谢过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0.130.65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111.240.130.65 (09/12 22:15)
3F:→ VanDeLord:中专24争议不只这一块,P大指的这块似乎只能透过指南解释 09/13 12:57
4F:→ VanDeLord:另外新颖性优惠期(单一法域)与申请案优先权(跨法域)的确 09/13 12:58
5F:→ VanDeLord:是不同概念 09/13 12:58
6F:→ VanDeLord:昨天有跟中专代理人(也审委兼写稿者)聊过,他的认知是较 09/13 13:00
7F:→ VanDeLord:为严格,(把台湾包括在中国内),认为是不可以的,直到我提 09/13 13:01
8F:→ VanDeLord:出"台湾同胞申请专利的若干规定"後,才说要找资料确认 09/13 13:01
9F:→ VanDeLord:现行部分中专法跟台港澳有关的部分会独立出来,像是申请 09/13 13:03
10F:→ VanDeLord:优惠费用等等,但法规是一回事,实务执行又是一回事,因人 09/13 13:04
11F:→ VanDeLord:而异,不太好搞定 09/13 13:04
12F:→ VanDeLord:跟P大所提申请人与发明人公开的部分,跟中专24有关的内容 09/13 13:04
13F:→ VanDeLord:就是非申请人於宽限其内的再次公开,因此审基修法後纳入 09/13 13:05
14F:→ VanDeLord:(审基是中专指南) 09/13 13:05
15F:→ VanDeLord:发明人 09/13 13:06
16F:→ piglauhk: =口=! 我来去信代理人确认一下... 09/13 17:27
17F:→ VanDeLord:2012「台、中、美专利实务」国际研讨会 ─ 台北场次 09/13 19:15
18F:→ VanDeLord:或许可以去问看看 09/13 19:15
19F:→ VanDeLord:感觉实务经验应该很丰富 09/13 19:16
20F:→ piglauhk: 去人家场子问这种问题 一整个是去踼馆的感觉 XD 09/13 23:28
21F:→ piglauhk: V大 麻烦你了 XD 09/13 23:29
22F:→ VanDeLord:等看过陆代理人答应要给的资料後再看看... 09/14 08:40
23F:→ piglauhk:今天收到三位大陆代理人的回信 三位都说可以 然後贴上一 09/14 18:19
24F:→ piglauhk:模一样的注意事项 前述的可以 是指『他人』包含发明人 09/14 18:20
25F:→ piglauhk:-_-a 这...真是让人困惑 09/14 18:20
26F:→ VanDeLord:p大有指出指南提到的部分吗? 09/14 20:32
27F:→ VanDeLord:应该是问说第一次公开者为发明人,申请人与他人在申请日 09/14 20:51
28F:→ VanDeLord:前六个月内的情况 09/14 20:51
29F:→ VanDeLord:以上是指单一法域的情况 09/14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