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bi (口屋~)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已经在研讨会公开过的专利案
时间Wed Sep 12 10:56:18 2012
不好意思又要来麻烦各位高手了
目前遇到一个问题
有个案子在台湾已经先行在研讨会公开过了,目前还在6个月的优惠期内
我想请问同一案要申请大陆专利时,可以以台湾案为优先权,并认同上述的优惠期
不把在台湾研讨会公开这件事当作已公开的事实吗??
麻烦大家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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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似却又有着如天壤之别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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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4.7.123
1F:推 piglauhk:在极大多数状态下 不行。大陆专§24条 1项 09/12 11:01
2F:→ piglauhk:以及第2项均以 中国大陆政府指定 或 承认为限 09/12 11:01
3F:→ piglauhk:就算北京大学的内部学术发表会也不适用前述规定 09/12 11:02
4F:→ piglauhk:更何况是... 基本上 当公开日早於申请日 优先权日之主张 09/12 11:04
5F:→ piglauhk:将几近无用 (  ̄ c ̄)y▂ξ 09/12 11:05
6F:→ ntbi:所以如果此案要申请大陆专利,就会被视为已公开? 09/12 11:05
7F:推 piglauhk:是的 除非 你愿意花点心思在非本意公开这部份操作 不然.. 09/12 11:09
8F:→ piglauhk:应系自始丧失新颖性 以上内容 若有误也请先进不吝指正 09/12 11:10
9F:推 orsonplus:SIPO的规定比起TIPO要硬,而且TIPO都从宽解释啊 XD 09/12 11:31
10F:推 piglauhk:对了 提醒一下原PO 台湾跟大陆的非出於本意公开.. 09/12 11:56
11F:→ piglauhk:系指『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 09/12 11:57
12F:→ piglauhk:『他人』并未排除发明人 所以...(  ̄ c ̄)y▂ξ 09/12 12:00
13F:→ VanDeLord:以台湾案为基础主张大陆案优先权,提到这样就好 09/12 12:57
14F:→ VanDeLord:若直接申请大陆案就gg(good game = game over) 09/12 12:58
15F:→ VanDeLord:ㄟ表达出问题,主要就是先申请台湾案,申请大陆案时主张台 09/12 13:02
16F:推 piglauhk:主张优先权还是得GG 事因公开日早於优先权日...XD 09/12 13:02
17F:→ VanDeLord:湾先申请案为优先权基础案 09/12 13:02
18F:→ piglauhk:不好意思把V大弄断 >///< 09/12 13:02
19F:→ VanDeLord:特别法优於普通法,两岸.... 09/12 13:03
20F:→ VanDeLord:我的理解事除非大陆官方不承认此特别法,我下午打电话问 09/12 13:04
21F:→ VanDeLord:看看代理人(前审委)的意见 09/12 13:04
22F:→ VanDeLord:主要是参考"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09/12 13:05
23F:→ VanDeLord:p大这麽客气...不才内心微微一震(该不会我理解错误XD) 09/12 13:07
24F:推 piglauhk:弄断了V大[的推文] (然後 原文是说申请前己公开 so...) 09/12 13:09
25F:推 kaikai1112:→ piglauhk:『他人』并未排除发明人 ...这个有确定吗? 09/12 13:57
26F:推 piglauhk:没有确定 但专利法 专利审查基准等等等都未见 他人有包含 09/12 14:29
27F:→ piglauhk:发明人的规定 换个方式想 受雇人发明东西 但泄露予他人 09/12 14:30
28F:→ piglauhk:雇用人应得合理主张 非出於本意而泄露才对? 09/12 14:32
29F:推 piglauhk:同理 以其文义观之 学校若无默许学生公开 那均应适用此款 09/12 14:41
30F:→ piglauhk:规定才对 不知道这样有没有过度解读? XD 09/12 14:41
31F:推 piglauhk:上述第四句更正 都未见『他人』排除『发明人』的规定 09/12 15:07
32F:→ VanDeLord:他人指任何人,并未排除发明人 09/12 16:10
33F:→ VanDeLord:代理人打电话过来,讲完就挂了,忘记问XD 等等问另一家@@ 09/12 16:11
34F:→ VanDeLord:P大说的24条在审基中有说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 09/12 16:14
35F:→ VanDeLord:故他人已排除发明人 09/12 16:16
36F:推 piglauhk:V大指的是台湾的审查基准还是大陆的审查指南 囧? 09/12 16:19
37F:→ VanDeLord:大陆XD 实审\新颖性\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09/12 16:20
38F:推 piglauhk:我看到了 小的认为该(包括发明人)并不适用於此状况... 09/12 16:27
39F:→ piglauhk:待下班再来发文探讨好了 XD 09/12 16:27
40F:→ ntbi:想不到引起热烈讨论,先谢谢大家热心帮我解答!! 09/12 16:36
41F:推 piglauhk:看了一下 V大的应该才是正解 大陆的申请人系广泛地包含有 09/12 16:39
42F:→ piglauhk:发明人的样子 虽其未明确地予以排除便是 ( ̄﹁ ̄) 09/12 16:41
43F:推 piglauhk:越想就越觉得奇怪 在发明人与申请人相异时 为何发明人违 09/12 16:53
44F:→ piglauhk:反与申请人协议公开内容 专利法却无法对申请人给予保护 09/12 16:53
45F:→ piglauhk:毕竟内容成果是申请人的东西 发明人无权公开 09/12 16:55
46F:→ piglauhk:若其将发明人排除在外 不就跟他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驰吗? 09/12 16:57
47F:推 piglauhk:还是说 他的申请人/发明人的公开 是指第1、2款 09/12 17:00
48F:→ piglauhk:而[第三人...]部份只有说明到部份的状况 而未包含有发明 09/12 17:01
49F:→ piglauhk:人违反协议的部份? 09/12 17:01
50F:→ car: 记得 PRC的优先权和宽限期是可以叠加 / 台湾不行叠加 09/16 00:05
51F:→ car: 重点会是落在宽限期承认的情形两岸会略有不同 09/16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