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thcustom (litron-intl)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国际优先权问题?
时间Wed Aug 29 00:50:00 2012
※ 引述《processior (korman)》之铭言:
: ※ 引述《deathcustom (litron-intl)》之铭言:
: : 审查基准针对23条之适用解释如下
: : 2.7.2引证文件
: : (2)先申请案之申请日(主张优先权者为优先权日)必须早於後申请
: : 案之申请日(主张优先权者为优先权日),且应在该後申请案申
: : 请日之後公开或公告。先申请案於审查当时尚未公开或公告者,
: : 不得作为引证文件。
: : 甲案之"优先权日"早於乙案之申请日(如果乙没有优先权)
: : 所以依照专23及审查基准2.7.2-(2)的结论
: : 甲案为乙案之拟制新颖性前案
: : 乙案不为甲案之前案
: : 按此一基础,如果甲没有在台湾申请,则此专利确定为乙所得
: : 甲有在台湾申请,且有主张国外优先权,则此一专利仅为甲所得
: : 因为"同一发明不得授予多个专利"(专31),所以绝对不会发生甲乙都得的状况
: (======================================================================
: : 另外在实质审查考虑三要件时,对拟制新颖性的部分
: : 2.7.2-(4)明白的说了
: : (4)先申请案主张国际优先权或国内优先权者,对於已揭露於优先权
: : 基础案及先申请案说明书全文中之发明或新型,认定申请先、後
: : 的时点应为该先申请案之优先权日;对於仅揭露於先申请案说明
: : 书全文但未揭露於优先权基础案之发明或新型,认定申请先、後
: : 的时点应为该先申请案之申请日。
: : 也就是说,如果有优先权未揭露的,则以申请日为基准
: : 被优先权母案所揭露的,就以优先权日为准
: ========================================================================))
这一段是跨国申请偶尔会发生的事情
也就是A案在甲国申请,揭露了(1)(2)(3)
後来在乙国申请B案,宣告A案为其优先权母案
然而B案中多了(4)其未为A所揭露,亦非隐含之概念
所以在审(4)的时候,三要件的参考日是B案实质的申请日而非其优先权日(A案申请日)
或是(今年考题)王五欲在B案中增加之实施例如果不是A案所隐含之概念
则其三要件审查之参考日即为B案之实质申请日
这就如同美国CIP之规范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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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就是,今年的王五超展开的啊
不愧大刀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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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的都懂了只有括号起来这一段不太懂 白话文是不是可以说 假如甲
: 虽然後申请 但他在他的专利说明书或者专利表格 没有主张优先权 是不是
: 智产局就会判专利权给乙 因为乙的申请日比甲早 台湾是以先申请主义的精神
: 然後就算乙拿到了专利 我想甲也可以对他采取举发 因为在乙申请专利时 只专利技术
: 以在美国申请被公开了不具有新颖性。。。
: 还有我念书发现 新颖性的优先权日 不等同於申请日 这点跟国内和国外优先权有些
: 许不同。。不知理解是否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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