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bmachine (街角的小王子)
看板Patent
标题[情报] 今年的专利法规
时间Sun Aug 26 23:37:49 2012
第二题後半逾越国内优先权主张期间才完成的实施例部分,管见以为应该
在主张国内优先权部分是没救了.因为专利法逐条释义上写很清楚,"12个月
....其性质并属法定不变期间."(94年版,P82)
何谓<法定不变期间>?在实务上这是很硬的讲法唷.
我梦到有一份解答居然写可依专利法第29条1项3款的解释,把前案分割後
留下的母案当成优先权基础以主张补进去.可能会有这种事情吗?
B案在逾越国内优先权主张期间部分的第二个争点,应该是要考拟制丧失
新颖性或先申请原则的要件,在无法依附A案专利以主张国内优先权的时候.
此时B案的可专利性,会否因为有一个技术特徵极类似的A案在前而被封锁?
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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