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dgame (静)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排除前案的新颖性问题。
时间Sat Aug 25 23:33:07 2012
※ 引述《ides13 (鬼)》之铭言:
: 可参考第二篇「发明专利实体审查」第六章「说明书及图式之补充、修正及更
: 正」之「1.4.1.4.2 删除」。
: 其记载有:
: 此外,若在说明书中虽未揭露先前技术之技术
: 特徵时,亦允许在请求项中以排除该先前技术之技术特徵之负面表
: 现方式修正,此时在修正後之请求项虽出现了原说明书所未揭露之
: 技术特徵,可例外视为未引进新事项。
整理一下各国的审查基准
台湾:审查基准 p.2-1-28, p.2-6-13
简言之
即使在说明书中没有揭露先前技术的特徵时,
台湾实务也允许从请求项中排除先前技术的特徵,以克服新颖性或进步性的核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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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审查指南 p.2-137
「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徵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
而鉴於对比档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从上述原数值范围中排除该部分,
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
由於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
该特徵取经“放弃”後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否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我对这段论述感到很疑惑
因为,它是以
「修改後的请求项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作为「请求项修改是否合宜」的标准
可以说与一般所知的标准(是否为原说明书所支持)完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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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MPEP 2713.05(i) p.2100-228
简言之
美国不允许未揭露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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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Part H - Chapter V-7
欧洲的规定比较细
大致上
以下情形才允许未揭露之排除
1. 为了克服拟制丧失新颖性
2. 为了克服「意外」丧失的新颖性
3. 排除不可专利的标的
然而,基准特别指出
为了克服说明书揭露不足的缺陷,
或者为了克服新颖性与进步性的核驳而作的未揭露之排除
是不允许的
(思维与台湾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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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5.194.105
1F:推 piglauhk:XDDDD 中国大陆的好有趣!! 08/25 23:36
2F:→ madgame:有种超展开的fu… 08/25 23:37
3F:推 piglauhk:跟原PO分享一个案例 大概半年前吧 我2个月内处理了四件 08/26 00:01
4F:→ piglauhk:中国大陆的答辩案 四案审委都不一样 同样的是 四个答辩案 08/26 00:03
5F:→ piglauhk:都以专利法33条回来了 心得是 大陆审委都没在管审查指南 08/26 00:05
6F:→ piglauhk:的 只要说明书没写 直接33回来 好像开了绝对领域一样 08/26 00:06
7F:推 qir:中国的超范围常常走火入魔(尤其是审协的委员) 08/26 00:06
8F:→ piglauhk:怎麽答辩都没用 ...请参酌 08/26 00:06
9F:→ qir:甚至有客户直接在指示信中开骂或绝望地表示「审查员喜欢哪个 08/26 00:07
10F:→ qir:用语就随他去。」 08/26 00:07
11F:→ qir:中国审查指南中关於disclaimer最经典的应该还是这句: 08/26 00:17
12F:→ qir:「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徵取被"放弃 08/26 00:17
13F:→ qir:"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能实施...」 08/26 00:18
14F:推 piglauhk:听起来很合理 是实验数据就可克服掉的意思吗? 08/26 00:38
15F:→ piglauhk:唔 不对~ 若为不能实施 那怎麽会出现在前案中? 囧?? 08/26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