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国外产品没在台湾申请专利 就没其他智눠…
时间Wed May 18 07:37:33 2011
来个实例探讨吧 这边有一篇不错的 大家讨论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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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TIPS~从娇蕉包谈品牌策略 作者 Synergytek (新聚能科技顾问公司)
http://tinyurl.com/6ytyx7q
本月份演艺圈有一场低调奢华的婚礼,衍生出几件新闻事件,其中一则是跟智财权领域
有相当的关系,也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分享。
这个争议的商品是一般人拿来作为购物袋的帆布包,但是透过热转印技术,将「类似柏
金包的影像」印在上面,远远望去,看起来跟爱马仕公司的柏金包一样,但是售价仅台
币一千多元。所以推出以来一直受到市场热烈欢迎,并成为这次豪门婚礼伴手礼。这款
被称为「娇蕉包」的帆布包连香港人都为之疯狂;不少热门颜色的包款已经缺货,市面
上甚至还出现仿冒品。由於『娇蕉包』实在太红了,连爱马仕法国总公司都注意到,认
为「娇蕉包」有仿冒之嫌,所以决定提告,引发了这个新闻事件。
此一事件,除了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否违法或是可能的司法裁量之外,我们认为,对於企
业经营者而言,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观察,或许可以对您的产业有不同的理解
。
一、作为品牌的拥有者,通常只会将品牌与设计应用在自家所生产的商品,一般而言,
品牌拥有者若是只从实体商品角度思考价值并予以保护,采用的多半只会有防伪标
签或是防盗的措施。但是在这个数位时代,可能侵权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单靠商标
来保护商品,力道就可能会稍嫌不足,因为若只有将Logo申请商标,那麽保护仅及
於商标的设计是否近似,若是要将整个商品的外型都保护,则需要用立体商标或是
新式样(设计专利),才能完整保障(按:读者可以参考日常用品产业的IPR运用策略
一文)。以本案来说,由於爱马仕在台湾智慧局除了Logo的商标注册之外,只有三
件设计专利保护,所以要主张侵权的话,只能透过商标或是着作权的权利来主张,
最後是否能透过诉讼方式取得自己应有权利,尚不可知。
二、除了消极的保护之外,事实上这个案例带给品牌厂商一个更大的市场操作空间,也就
是说品牌厂商也可以透过便宜的载具,将自己产品优良的品质与设计形象延伸到新的
族群。例如,近几年Nissan就跟电玩厂商SONY合作,将他的超级跑车结合到赛车游戏
当中,甚至还为电玩开发没有上市的跑车版本就是一个实例,除了能够延伸产品形象
到未来的消费族群之外,也开创了另一个授权获利的机会。但是笔者发现国内许多知
名的设计师都没有申请专利或是商标权的保护,所以未来若有侵权状况发生时,可能
也会面临类似的窘境。
三、一个平常作为免费赠品的帆布袋,增加了”特殊图案”的设计之後,竟然可以让消费
者自己掏出1000多元抢购,甚至还被其他同业仿冒,实在值得国内制造厂商深思。制
造业传统OEM或是白牌的经营模式,可能因为自己的流血竞价或是价格资讯太透明,
材料、人工都被客户采购扣的紧紧的,只能赚取有限的毛利率。为了增加利润,过去
采用的模式多以降低成本或是扩充产能来达成,但同时也产生被认为压榨劳工以及跟
过度消耗资源的副作用,也未必是当初所乐见之事。若可以把自己在过去所累积的大
量客制化生产能力为基础,结合国内设计资源开发高毛利商品,或许也不失为一个
转型策略。就好像在半导体产业界中台积电以及联电投资IC设计业,透过设计子公司
的商品开发市场,同时也确保了自己生产线的产能利用率。
而在流行的服饰产业当中,也有这样的应用案例吗?或许可以参考看看Havaianas,这个
来自巴西的夹脚拖鞋品牌,结合知名设计师或是涂鸦插画家推出不同的款式,硬是让我们
把人字拖的印象抽离於菜市场一双只卖几十块钱的蓝白拖,甘愿掏出大把钞票为自己购买
一双。
期待本案的主角娇蕉包的公司不致因为对於智财权的不察,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无法
将他的创意继续发挥;但同时也希望透过本文,让更多文创产业的朋友认识并尊重他人的
智慧财产权,累积并善用自己的智慧资产,并将他融入到自己的经营管理策略中,创造更
多价值。
※ 引述《waderu (滑的鲁夫?)》之铭言:
: ※ 引述《Arie (Yes, that's me)》之铭言:
: 不会, 其实直接照着法条解释就可以了,
: 不然其它例如积体电路布局(立体, 且和积体电路保护法不冲突),
: 灯泡, 插座, 外形etc,
: 只要是经由创作人依文学, "科学", 艺术, 学术等目的为之心智创作,
: 皆有可能受到着作权保护.
: : 其实我会觉得耳塞说不定有机会利用着作权保护的原因是....
: : 耳塞的"外型"可以视为一种创作吧?
: : 我上面强调了 是制造一模一样"外型"的耳塞
: : 所以我很纳闷建筑着作可以为着作权保护 那为什麽耳塞的"外型"不能为着作权保护?
: 可以, 但应该不能说保护"外型", 应该说保护"创作",
: "外型"拿来形容新式样专利的保护标的会更适当.
: 而且要主张着作权法侵权通常会卡到两堵墙:
: 一是合理使用, 一是异地创作.
: 例如你照着建筑外型一模一样做一个缩小版的模型可能就是合理使用, 因模型不为建筑,
: 异地创作则是指着作权人必需举证是对方抄袭你的创作,
: 若对方没有明显的接触或知悉你的创作, 很难举证成立, 除非你的创作里有埋陷阱.
: : 另外 模仿LV包包会有混淆认知的问题
: : 那如果 被模仿的耳塞制造厂商 也是耳塞制造界的大厂 那是否适用相同状况呢?
: 看是主张哪一部分, 商标的归商标, 着作权归着作权,
: 商标是要保护消费者, 着作权是要保护创作者, 二者目的不同.
: LV是商标, 而且是知名商标,
: 包包印刷或外型可能是着作权或新式样 (未来称"设计")
: 所谓 "模仿LV包包" 可能要讲清楚模仿哪一部分,
: 印上"LV"字样可能是侵犯商标,
: 印上相同的条纹花色, 可能是侵犯着作权或新式样专利.
: 若LV把该条纹花色直接申请图形商标, 则亦有可能侵犯图形商标.
: 知名商标的知名与否是以终端消费者认知为依据, 通常这就很有的吵,
: "耳塞制造界的大厂"能否主张为"知名商标"而可不经申请登录而自动享有商标权保护,
: 不无疑问.
: : 此外,我也蛮好奇各位大大 为什麽LV包包的款式 跟 耳塞的外型 用不同方式去解析?
: : 是因为LV包包是用款式吸引消费者 而耳塞是因为外型所带来的功效吸引消费者
: : 所以须用不同方法分析?
: : 先谢谢前面大大的慷慨说明罗 :)
: 就我所知, LV抓侵权通常是抓"LV"字的商标,
: 和花色图形的图形商标,
: 或花色图形的新式样利专利,
: 如果你耳塞的外型一样去申请一个新式样, 一样可以去抓专利侵权.
: 如果你耳塞制造界的大厂有个商标例如"好好塞"耳塞,
: 那麽别人用"好好塞"或"好不好塞"为名卖耳塞, 不管外型是不是一样,
: 一样可以去抓"商标"侵权,
: 所以可能要把个案或情状再详细说清楚会比较好解析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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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8.16.38
1F:推 piglauhk:这文章让人看得真舒服 05/18 14:13
2F:推 cph123:好文~推一个 也为国内产业发展提供另一个发展方向 05/18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