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sicfreshma (快乐并不需要理由)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姓名表示权
时间Fri Jun 25 01:08:45 2010
※ 引述《shoulder (~^_^~)》之铭言:
: 关於举发再复权这个部分,有一个以前在讨论的问题想提出来,看看大家的看法。
: 专利法第 12 条 专利申请权为共有者,应由全体共有人提出申请。
: Q1: 倘二个发明人(A and B)其中之一(A)偷偷单独把共同发明(P)拿去申请,申请人和发
: 明人都只写(A),此时算不算是「非专利权人请准专利」?
: Q2: 发明人B是不是依照专利法第34条去举发,撤销掉(P)後再重新申请(P')复权?
: Q3: 承Q2,在这种状况,复权要怎麽做? 再申请的P'把A和B同列申请人和发明人?
: (实务上到底有没有人用过第34条去举发再复权的案例啊?)
前3题之前已经有板上先进讨论
Q4: 如果不是以举发再复权的方式,那发明人B要怎麽救济?
小弟认为
本题应可考量两种状况
第一种状况为AB有雇佣关系或出资委托的关系时
可以用专利法第10条之规定
变更权利人名义(包括专利申请权人及专利权人)
因此可无须经过举发程序
第二种状况为AB无上述关系时
专利法并无规范其可变更权利人之相关条文
故B应无法直接透过专利法获得救济
(有无其他法律可救济,就要请前辈教示了)
但关於第二种状况
小弟认为可以有下列的实务操作:
B可以引专利法34条与A谈判
要求A将专利权让与给A+B
否则即以专利法34条举发之
若A同意
此专利亦可无须经过举发程序将权利人由A变更为A+B
: 这个问题之前讨论过,但有点困扰,看看有没有高手有精辟见解?
: ※ 引述《keanue (neo)》之铭言:
: : 参专利法第34条
: : 非专利申请权人请准专利, 经申请权人於该专利案公告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举发
: : 并於举发撤销确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者, 以非专利申请权人之申请日为专利
: : 申请权人之申请日
: : 所以答案是..专利不会无效, 但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你不是专利申请权人
: : 专利会变成是公司的...
: : (根据经验 公司通常是比较有力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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