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edavid (David)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姓名表示权
时间Mon Jun 21 23:30:20 2010
对这话题有兴趣,但这部分没啥着墨,想多请教一下l大,前面恕删
: 2.那个非职务发明要告知公司请公司六个月内表示异议是正解
: 另外补一个点,职务发明并不需要发明人填写申请权转让证明
: 一般公司在申请时请发明人填具的转让书,走的是单纯转让喔
: 并非使用职务上发明这条路,所以日後对合理之报酬的争议,可能连立场都没有
: 通常在找不到发明人签名,使用劳务契约证明申请权归公司所有,才是走职务发明这条路
: 第六条第一项 单纯让与 无酬
: 第七条 职务上发明 适当之报酬
: 第八条 非职务发明 合理之报酬
: 公司要你填申请权转让,就是用第六条第一项,
: 在专利法上并没有保护发明人一定得到报酬
请问~
1) 这样的话,只要公司拿着劳动契约当证明,就可以依此向ipo提出专利申请?
2) 第6条第1项、第7条彼此间的法条有没有"竞合"关系? 也就是说彼此之间应该没有相互抵触?
我可否视第七条是用来补充第六条,同理第六条补充第五条,
换言之,即便我是转让,但仍可依第七条请求适当的报酬? (姑且不论何谓适当)
3) 请参考同法第九条,看似专利法没保护发明人一定会得到报酬,但一定要享权益?
烦请知道的大大解惑一下,这问题因为待IF几乎都不会讨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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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78.183
※ 编辑: eedavid 来自: 114.37.78.183 (06/21 23:31)
1F:推 lkw:啊,没发现你有回文,我收到信就直接回了XD 06/21 23:42
2F:→ lkw:我懒得重打了,你帮我转贴过来吧,早知道就赚点p币 06/21 23:50
3F:→ lkw:最近常爆冷,p币都输光了 06/21 23:51
4F:→ eedavid:哈 感谢L大 等等转贴过来 不过不太熟 能直接转吗? 06/22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