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twang (虎虎)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公平交易法的权利
时间Fri Jan 8 20:41:54 2010
这个题目是我在詹炳耀着作的「智慧财产权新论」上看到的
课本内文写着
「公平交易法对於所有智慧财产权的动态行为提供一种最低层次的保障
使得其买卖、授权、设质与担保等商业行为有一种最起码的标准可提供。」
但是後面的习题却出
『为什麽公平交易法中规定的权利无法让与、授权与设质?』
我觉得这个问题和内文很矛盾
且文中并没有在对这个部分有其他着墨
所以有点搞混了....
※ 引述《chuangF (chuangF)》之铭言:
: ※ 引述《thubo (中研院好远@@)》之铭言:
: : 不大懂问题
: : 权利像是财产权要「让与、授权与设质」必需要有处分权为前提
: : 才可以对自己所有之权利进行「让与、授权与设质」
: : 但是公平交易法所规定的立法目的不是在保障个人的财产权
: : 或是其他私人的权利,他最主要是在保护市场上之公平竞争。
: : 防止有事业独占进而滥用其市场地位,或是防止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 : 然後,如果有上述的行为,公平会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处分或是依
: : 公平法第26条因为他人的检举,进行调查处分。
: : 所以,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机关是公平交易委员会
: : 而且公平交易委员会所做出来的处分依目前实务都认为是行政处分
: : 虽然说认定非独占事业(现在没有了)或是非违反公平法之处份在学说跟实务见解有分歧
: : (公平会跟行政法院为是观念通知,不生行政处分之效力;反之廖义男师认为是行政处分)
: : 主要的影响是在检举人的救济,观念通知就没救了。行政处分就可以诉愿进而行政诉讼
: : 离题了...
: : 怎麽看公平交易法都是行政法,国内有些误人子弟的人写书把公平交易法认为是智财法规
: : 小弟真是无法了解,还有商标严格说一该算是竞争法的范畴,跟智财法类似的地方顶多在
: : 皆是无体之财产还有主管机关都是智财局,但国内都认为商标也是智财法规之一,却忽略
: : 其性质跟专利与着作不同。
: : 又离题了
: : 所以回到你的问题...
: : 小弟以为,公平法是行政法,不会有私有的权利因为公平法的规定而产生。
: : 所以也没有权利可否「让与、授权与设质」的问题。
: 来讨论一下楼主的问题 权利可否「让与、授权与设质」
: 这个问题很大 而且我也没在法条上看到这些名词
: 首先 权力(利)可不可以「让与、授权与设质」
: 第一 权力的英文 power 权利 right
: 权力 像是言论自由 集会自由 投票权 这些都是权力
: 这些权力基本上不能让与、授权与设质
: 所以我不知道楼主所说的是权力还是权利
: 第二 权利
: 这个权利主要是指私法(民法)上的权利
: 大致可以分为物权 和 债权 (这个说法太简单了 勿战)
: 其中物权根据物权无因性的理论
: 物品没有处分权处分是可以允许的
: 不过效力未定
: 总而言之 公交法上的写的是权利了话 基本上可以让与、授权与设质
: 如果写的是权力了话 就不能
: 那因为公交法法条也没有出现类似的名词 所以我也不能确定什麽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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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10.218
1F:推 chuangF:那我支持另外一个回文的说法 01/08 20:58
2F:→ chuangF:公平法是行政法,不会有私有的权利因为公平法的规定而产生 01/08 20:59
3F:→ car:公平法是保障"同一市场"的业者於同一基础点自由竞争的权利 01/08 23:31
4F:→ car:而自由竞争的期待利益被独占 垄断所破坏时, 得向公平会申诉及 01/08 23:32
5F:→ car: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 保障自由竞争的权利, 本身并无法拿来计量 01/08 23:33
6F:→ car:实际价值, 是种期待权, 当然不能拿来做一般财产权设质 让与 01/08 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