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有关共同发明人之问题(请帮忙)
时间Fri Oct 9 21:43:47 2009
: 请教各位先进
: 国内专利是采取先申请主义
: 我有一个疑问
: 假设有一技术有共同发明人A、B
: 而A以自己的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只有挂A的名字
: 这样可以吗?
: B可以作些什麽吗?
: 如果硕士论文申请专利,
: 指导老师有权强制限定研究生一定要挂共同发明人
: 及申请人吗?
: 另外老师说
: 『硕士论文之创作权及着作权皆属指导老师与研究生共有,因此你不能独立申请
: 为单独专利发明人,我问过其他学校老师、本校老师,及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全部皆有
: 此看法。
: 全世界若是以硕博士论文其中之内容申请专利,皆是指导老师与研究生共同申请专利。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告诉我:除了一般公司才会有独立申请人且与发明人有不同之情况,
: 否则皆是共同发明人亦是共同申请人。』
: 以上说法是对的吗?
: 我看过有些说明 但实务上怎麽作比较好
: (原因发生在因为工作多年有能力且作想自己兴趣的东西当硕士论文
: 所有的东西都是学生作,包跨想法及实作,未来要开公司用,
: 而之後申请专利老师硬要挂共同申请人的话怎麽办)
以下为小的个人意见 请各位前辈指教
因台湾之专利申请权人为 发明人(全体) 或受其各人让予或继承之人
共同着作权人之各人是否必然拥有名列共同发明人之权利 应为本案之争点所在
私以为 共同着作人 和 专利申请权人/发明人 应予分开讨论
见下例
=MPEP 3132.01=
在Katz 案中( In re Katz, 687 F.2d 450, 215 USPQ 14 (CCPA 1982),),Katz 在一声
明中指出,该刊物的同共着作人Chiorazzi 及 Eshhar二人为Dr. David H. Katz之学生
,其二人於Katz 手下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及监管。法院认为此声明在加入考量了下述之事
实後,足以确认Katz为一独立发明人,以及刊物中之作品为出自其已方。在研究论文的状
况中,学生系只涉及化验及测试,其通常会被名列为同共着作人,但不会将其考虑为一共
同发明人。
以上可见. 美国法院 系把同共着作人 和 共同发明人 二者列为不同之个体
重点应为实际上该教授是否主导 该发明的完成 并在其中指导您及提供关键性的意见
除非你可以证明 教授在发明完成途中只为选择性的次要人物 否则..难阿!
然而 现实是..如你在【取得美国申请日前 发明内容已透过论文的型式公开】
由於教授和你为同共着作人 故应合乎以下的状况
===MPEP 3121.01===
.....因此,当申请案之引证资料为一公开刊物,同时申请案之申请人为该公开刊
物之其中一位共同着作人时,若其他创作人以宣誓书确立其刊物相对比例之部份系由申请
人所原创者或从申请人所取得者,该公开刊物得从引证资料中移除。而其宣誓书系名为”
放弃权利誓约”。 Ex parte Hirschler, 110 USPQ 384 (Bd. App. 1952)。另外,申请
人亦可透过递呈一明确的声明以确立其文章实为?述申请人其己之创作以克服其核驳。In
re Katz, 687 F.2d 450, 215 USPQ 14 (CCPA 1982)。然而,若有证据显示其共同着作人
已拒?放弃其发明人之资格及相信其己方方为发明人,则申请人之宣誓不足以确立其为独
立发明人,故其核驳会维持原状。Ex parte Kroger, 219 USPQ 370 (Bd. Pat. App. &
Int. 1982)(将於以下部份讨论)。若合乎35 U.S.C. 116, third paragraph之要求,透
过加入其共同着作人为其申请案之发明人,其核驳亦可能被克服。In re Searles, 422
F.2d 431, 164 USPQ 623 (CCPA 1970).
亦则 除非你老师愿意放弃专利之权利 否则你的专利申请会因为无法主张一年的优惠期
而会落入102-f 的皮滕坝(PATENT BAR)中 而被核驳
下案为共同着作人拒絶放弃权利之判例
=mpep 3121.01 ===
在Kroger 案中,In Ex parte Kroger, 219 USPQ 370 (Bd. Pat. App. & Inter.
1982), Kroger, Knaster和其他人在一篇光电能产生之文章系名列着作人。其文章系被用
以核驳发明人为上开二人之申请案中之权利范围。Kroger 和Rod提交一宣誓书以宣称
他们为发明人。其宣誓书中亦指出Knaster不过是被指示以执行而已,且其系於Kroger 下
工作并且受到其指导及监督。庭上指出,在Katz案中,Kroger 和Rod为唯一发明人之事应
已被确立。然而,於此案中,其有证据指出Knaster 曾拒?签处誓约以放弃其发明人之资
格,及Knaster已利用书信的方式向PTO指出此案之证据,其信中主张其已为一共同发明人
,故此,若该二人之宣誓书为此案唯一的证据,则其证据(指Kroger 和Rod提交之宣誓书)
不足以克服其核驳。注意其核驳系基於35 U.S.C 102(f)所作,但庭上认为其状况应否同
时适用35 U.S.C 102(a)。观如MPEP § 2136.05.中出现,所克服102(e)核驳的判例,其
中数项内容为相同者。
然 实务上 论文的完成必定需要教授的指导方能完成 打开第一页.
你感谢谁谁谁教授的指导的感谢文 已戈比客观推断学生已肯定其指导之成果
故...要辩称该论文之内容为您一人所完成 其难度之钜 如翻案定必为学术界开先河
原PO建议您 认命吧 XD 然後专利申请费用要求用公费支付 其後好好跟老师道不是
现阶段保住所上人脉 方为上策
真的不甘心要打官司的话 留到专利卖到好价钱再来打不迟
以上. 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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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2.45.158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140.122.45.158 (10/09 22:32)
1F:推 H9:如果能卖个好价钱 往往也是靠教授的名声 自己未必卖的出去 10/09 23:15
2F:→ Antinomy:应该是 2131.01 建议有兴趣的直接看原文... 10/10 00:03
3F:→ forman:请先弄清楚发明人与申请人定义 10/10 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