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专利法规 第79条
时间Sun Jun 21 19:00:18 2009
法规实务一问 请各前辈代为解惑:
A为 K公司之产品,其己取得美国发明专利。K公司只於美国贩售产品A,然A之外壳及包
装系无任何 专利相关之标示,後台湾 厂商S 按其专利说明书之内容仿制之,并由2000
年1月1日大量销往美国,後K公司於2001年对 S厂商提出专利诉讼,称其侵害K公司之专
利,S立刻中止贩售,并引 美国专利法 287条,台方S厂商主张K公司未於 A产品上标示
PAT.之字样,专利权人不得於侵害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又因其於被通知後停止侵害行为
,故其无需赔偿之。
问1: 台方S厂商主张是否合理? 实务上与其法规有否落差?
问2: 其主张如为合理,则未生产相关实体产品专利之赔偿金是否由侵权方接获通知起算?
问3: 请判断下句是否合理:
如专利权物商品化後未标示其专利,如仿造者主张其设计相同为巧合,则其於接获
侵权通知前均无需负赔偿责任。
谢谢各位
台湾【专】79条
一. 发明专利权人应在专利物或其包装上标示专利证明书号数,并得要求被授权人或特
许实施权人; 其未附加标示者,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二. 但侵权人明知或有事实足证其可得而知为专利物品,不在此限。
美国 【专】287条
专利权人与为其工作或依其指示於美国境内制造、要约销售或销售获有专利之产品,
或将专利产品输入美国境内者,得於其产品附上专利(patent)或其缩写(pat)之字样与
专利号码;如因产品之性质不能附上前述字样时,得将含有该字样之标签附在产品上,
或含有一个或数个产品之包装物上,以告示社会大众。如未为上述标示,专利权人不得
於侵害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但如能证明侵权者已受侵害之通知,仍未停止其侵害行为,
则通知後续行侵害之部分得请求损害赔偿。侵害诉讼之提起,视为侵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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