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man (fo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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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这样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时间Wed May 20 21:43:02 2009
受雇人於职务上所完成之发明、新型或新式样,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於雇用人,雇用
人应支付受雇人适当之报酬。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前项所称职务上之发明、新型或新式样,指受雇人於雇佣关系中之工作所完成之发明、新
型或新式样。
一方出资聘请他人从事研究开发者,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之归属依双方契约约定;契约
未约定者,属於发明人或创作人。但出资人得实施其发明、新型或新式样。
依第一项、前项之规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於雇用人或出资人者,发明人或创作人
享有姓名表示权。
※ 引述《lkw (爱‧简单最好)》之铭言:
: ※ 引述《Qpie (Q比)》之铭言:
: : 我们公司最近想将几个系统的应用技术申请专利,
: : 其中有些技术已经应用在我们自己客户的案子上,并实行多年了,
: : 请问这样还可以申请专利吗?
: : 因为我看专利法22条有排除申请前已见於刊物或以公开使用者,
: : 但我不是很懂「公开使用」的定义。
: : 假设只是在客户的系统上使用,外人并无从知悉该技术,
: : 是否算是公开使用?
: 所谓公开,就是"不特定第三人"得已知悉
: 如果系统是在你们客户内部使用,那便不算公开
: 如果是对外的系统(如web base),外人可以连结
: 那就算公开
: 另外,若是该系统的系统文件或其他spec,不特定第三人可以取得
: 甚至是你的客户把系统的特徵打在广告上,就算不特定第三人无法直接使用该系统
: 那也算公开
: : 另外假设该应用技术可申请专利
: : 又请问像这样因承揽而开发实行於客户身上的技术,
: : 专利权是否会有争议?(会不会其实专利权只能归客户所有?)
: 这个要看契约
: 若无契约或契约里无载明
: 依专利法第七条第三款(不知有没有记错)
: 一方出资聘请他人从事研究开发,其专利权属於发明人所有
: 但出资人得以实施其发明(但书是指将来如果你拿到专利,也无法对出资人行使排他权)
: : 不好意思,外行人对此领域一知半解,
: : 若有需补充之处请提出,还请各位高手恳请赐教指点~
: : 感激不尽!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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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