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ncen (concen)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附属项在侵权判断上的角色
时间Mon Feb 16 22:43:28 2009
※ 引述《HeyCostume (Hey Costume)》之铭言:
: 另外,金属这例子定义很明确,若假设C是个较模糊、很有争议的term
: 那麽在侵害判断的第一步,申请专利范围解释的时候,双方会争执C的定义
: 被告可否主张
: 专利权人自己在附属项说C是x或y 附属项是很强的内部证据
: 所以在claim construction时C应该被解释成x或y --> 产品是A+B+z --> 不侵权
: 那原告会不会就说
: 附属项是类似实施例的角色 (我这认知有错吗?)
: spec中的实施例不当然限制,甚至可以说不能限制claim
: (CAFC一再重申的,不能read a limitation into the claim from the specification
: 除非在spec中可以看出专利权人有意使权利范围显缩在举的实施例上)
: 所以C不只是x或y,还可以是opqrz等等等
我去年看一篇CAFC判例,刚好是你讲的第二种的情况哩
可是资料目前不在身边...
CAFC解读独立项时,表示由於原告当初把某个特徵刻意地写成附属项,
所以原来并不打算用该特徵来设限发明的范围
不过,这只是理由之一
CAFC还找出说明书的很多段落,来论述发明不一定要限制成一定得有该特徵
我看到的几篇判例,CAFC都会阅读说明书多处的描述方式来解读/"推论"claim
(感受到说明书写法的细节好重要...)
若单独使用这个理由..我不知道够吗..我也没看过(我读的判例很少= =)..
※ 编辑: concen 来自: 59.115.162.210 (02/16 22:50)
1F:→ yamolinya:claim differentiation.... 05/08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