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 (<(‵皿′)@m)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专利法22条第3款
时间Fri Dec 5 01:10:12 2008
自事实发生起, 非出於本意而泄露
该如何举证呢 ?
往往是事实发生後过一段时间才知道 ex: 研究在网路上被讨论,
或论文授权不公开,却还是被公开
有请大大分享 XD
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288&path=2398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款「非出於本意而泄漏」主张新颖性优惠期之情形,应如何举证?在新制施行前,有非出於本意泄漏之情形者,应如何保护?非出於本意而泄漏适用案件之分界点为何?专利案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之後提出申请,但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之前已发生之非出於本意而泄漏之情形,是否适用?
一、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非出於申请人本意而泄漏」为本次修法新增的规定,依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应於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否则仍会丧失新颖性。该事实仍须由申请人提出相关证据主张之。至於如何举证,须视个案认定之。
二、在新法施行前,有非出於申请人本意泄漏之情形,该案如已审定公告者,即无该款之适用。
三、於新法施行後尚未审定之案件,均有适用,亦即凡「非出於本意而泄漏」之事实,发生於该案申请日前的六个月内者,均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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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91.124.52
1F:推 zstar:证明有窃取,诈欺,胁迫...情事,或应尽保密义务。 12/05 16:46
2F:→ zstar:论文递交时声明不公开,算是"应尽保密之义务"。 12/05 16:48
3F:→ car:自问自答 XD 不论善意恶意被公开 需举证事实发生时起 12/06 11:24
4F:→ car:由当时起算 6个月 所以违反保密义务也无法避开这规定 @@ 12/06 11:26
5F:→ zstar:专利制度不保护"不谨慎的"发明人或申请人~ 12/06 13:51
6F:→ zstar:不论善意恶意,可否归责於当事人,超过 6 个月都丧失新颖性 12/06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