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uyan (科技与法律)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请专利范围?
时间Tue Oct 21 12:45:55 2008
※ 引述《zstar (zstar)》之铭言:
: ※ 引述《piglauhk (成为自己曾讨厌的坏人)》之铭言:
: 首先非常谢谢 p 板友,以及许多其他朋友的解答,
: 思考了几天後,观念似有比较清楚 :)
: 因此进一步请教,以市面常看到的「铅笔附橡皮擦」(橡皮擦以金属筒固定於铅笔)
: 申请专利范围可以是「金属筒」吗
: 1. 一金属筒,包含两开口:一第一开口与第二开口,
: 该第一开口系连接一铅笔,该第二开口系连接一橡皮。
开口连接的物品 并无法界定所述的金属桶之特徵
以美国OA来说的话 会接到上述的核驳
审查委员仅会就结构来审查 因为结构一样
自然会产生上述的功用 可以参照一些美国制程与结构的OA
: 2. 如范围 1 所述之金属筒,其所连接之该橡皮,系用来擦拭铅笔笔迹。
理由同上 所述的橡皮无法用以界定金属桶的技术特徵
: 想询问之重点是:
: 1. "一金属筒" 难谓非习知技术。但一端连接铅笔、一端连接橡皮者,
: 在发明之时实属新颖。
: 这个申请专利范围是否有问题?
有问题 会被驳回
: 2. 对「所连接的对象之功能」限缩,允许这种写法吗?
: 它有助於新颖性吗?
结构案也许没有用
但是电路案却可以说明是限制其应用
试着把relative invention field限制下来
若有引证案是analogous field的话 也许有助於进步性的答辩
: 还有一个「给狗看的手表」的类似疑问,
: 等找到案号、读过 claim 後再请教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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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vuyan 来自: 59.120.175.115 (10/21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