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star (zstar)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请专利范围?
时间Tue Oct 21 12:27:39 2008
※ 引述《piglauhk (成为自己曾讨厌的坏人)》之铭言:
首先非常谢谢 p 板友,以及许多其他朋友的解答,
思考了几天後,观念似有比较清楚 :)
因此进一步请教,以市面常看到的「铅笔附橡皮擦」(橡皮擦以金属筒固定於铅笔)
申请专利范围可以是「金属筒」吗
1. 一金属筒,包含两开口:一第一开口与第二开口,
该第一开口系连接一铅笔,该第二开口系连接一橡皮。
2. 如范围 1 所述之金属筒,其所连接之该橡皮,系用来擦拭铅笔笔迹。
想询问之重点是:
1. "一金属筒" 难谓非习知技术。但一端连接铅笔、一端连接橡皮者,
在发明之时实属新颖。
这个申请专利范围是否有问题?
2. 对「所连接的对象之功能」限缩,允许这种写法吗?
它有助於新颖性吗?
还有一个「给狗看的手表」的类似疑问,
等找到案号、读过 claim 後再请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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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4.99.60
※ 编辑: zstar 来自: 211.74.99.60 (10/21 12:30)
1F:→ concen:不是很清楚你的问题耶@@。你先说市面常见,又说实属新颖? 10/21 20:16
2F:推 VanDeLord:claim是为了保护说明书内容标的,标的变成金属筒,表面上 10/21 23:28
3F:→ VanDeLord:不落字义,但当逐一比对元件後,还不是仍要打出原形吗? 10/21 23:29
4F:→ VanDeLord:DA不是建立在claim,claim只是"单纯"表达DA 10/21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