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成为自己曾讨厌的坏人)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请专利范围?
时间Wed Oct 15 10:32:40 2008
首先我得在这 对我老板说一下对不起 上班时间在打混 XD
也先打结论: 要是前发明没有标明用途而後发明的结构跟前发明相同
那只能说是前发明的工程师的稿撰得好
有好好保护到其发明
而对後者不公平嘛..专利制度的本质本来就是鼓励创新
代价是後发明者之权利 故..请早点发明点好东西出来 (...什麽跟什麽嘛)
: 2.
: 用途发明:物品之新用途,没有可专利之余地
: 标的 可否专利
: -------------------------
: 物品之方法 O
: 物品之用途 O
: 物品之新方法 O
: 物品之新用途 X
: 当拖鞋已是先前技术,就不接受「脱鞋打蟑螂之用途」的专利申请
山不转 路转~ 这时候用 "一昆虫拍打器" 来请 。。。。( ̄▽ ̄#)﹏
: 3.
: 写申请专利范围(特别是独立项),都会尽量上位、抽象、模糊、简化
: 因此可能多获取专利范围。
: 有点像是 p 板友所说的「逆均等」:受限於文字而多获准的范围。
: 逆均等是在判断「侵权」,且已经落入「字义侵权」後所主张
: 不知道在专利准驳、答辩过程能否用上?
专利三性 ←→ 侵权要件 ~ 其中为完全独立使用
准驳是针对专利三性作争辩,而在任何和专利局有参一脚的文书中
我还真想不到有什麽文件需要引用到 "侵权要件"
申 请 →专利三性 (发明人 PK 智财局)
答 辩 →专利三性 (发明人 PK 智财局)
举 发 →专利三性 (发明人 PK 智财局) (迷:那禁反言呢?)
而能不能利用来作专利驳准嘛..
作为一个发明人,没事干麽把"逆均等"拿出来限缩自己权利项 =_=a
而且..要完全一样又本质技术不一样 难度极高..
实务上很少案子会用 "逆均等"来打 (又成功的)
ps: 市面上有一些专接侵权监定的事务所
几乎都直接跳过"逆均等"一项
: 4
: 我所说的「某乙的困境」,有点像是:
: 某乙发明床,却因为先前技术有桌子,而无法专利。
: 鱼叉,... 餐叉
: 麦克风,... 喇叭
: 如不用「用途」限缩申请专利范围,就难界定出他的发明;
: 允许用「用途」限缩,又似乎间接违背了「物品之新用途」原则。
: 例子举得不好之处,请见谅:P
: 实务上或许真的存在某乙更冤枉的例子~
这个.. 在审核官都是坐在石头和地上审案子 案子是用石板刻
侵权赔偿是用贝壳算的年代
有一个家伙觉得要扒在地上看石板很不舒服
就想出了一个名叫 "桌子" 的发明
内容如下:
1. 一结构,其有一用於承受结构上方向下施加外力之表面材,
而其表面材之下方设有至少一根用於支持表面材之支撑物。
2. 依权利项一,其支撑物系置放於表面材之周边处以平均支撑。
.....
要是他这样写,我们可以说 "桌子" 包含了 "床" (eg: 金属 包含了 铜)
有什麽事情是只有"床" 可以做的 但桌子不行?
你说说看~ 他只是没写出来而已 其功能从来没改变过 哪来的"新"功能(很玄)
最重要的是...
专利有这样规定 案量是收歛的
没有这样的规定 案量会无限发散..案子永远审不完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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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如果能尽量找出技术特徵,事情比较单纯
: 例如鱼叉有「倒勾」,餐叉没有...,
: 但这似乎是妥协之计。
: :P
其二者有本质上的相异阿... 鱼叉,餐叉
新颖性在於其大小之相异 妈的你说有1米长的餐叉我也认了
(前题是前案的范围只限於 "餐叉" 而不是"叉状结构")
进步性在於N年来都没有人用餐叉来叉鱼 (只要不是公告隔天就申请....)
故可判断其为非显而易见的.
以上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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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211.225.136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8.211.225.136 (10/15 10:38)
1F:→ forcomet:禁反言应该是有可能出现在审查之後的任何一个阶段 10/15 12:30
2F:推 VanDeLord:先前技术阻却->内部证据->禁反言 10/15 22:11
3F:→ VanDeLord:侵害监定:全->均->先技阻却->外证,内证(禁反言) 10/15 22:12
4F:→ VanDeLord:内证:"history" of application of the patent 10/15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