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
看板Patent
标题[情报] 三星随身碟专利诉讼 二审败诉
时间Tue Jun 24 19:40:30 2008
http://money.aol.hk/post/46371
韩商三星电子(SAMSUNG)申请随身碟专利,被检举不具进步性,经济部智慧局决定不给专利,三星不服提告,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检举证据是不可信的网路资料,判三星胜诉;但二审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原审没有调查网路资料的真实性,改判三星败诉,要求原审查明後再判。
三星89年9月向智慧局申请「用於通用串列汇流排(USB)之可携式积体电路记忆体装置(随身碟)」的发明专利,主要是帮随身碟加上一个连接器保护套,保护USB接头不会受损,原本获准,但就差临门一脚,在91年4月公告期间遭北美智权公司总经理许锺光检举,认为专利不具进步性,智慧局审查後,在93年3月决定不给三星专利。
许锺光一共提出七篇在89年2月到7月刊登、关於新加坡Trek 2000公司出产的「Thumb Drive拇指碟」网路报导,以及一份89年7月已经公告的「电器连接器之改良」的新型专利案,强调报导中提到该公司拇指碟产品有关於连接器护套、供拇指碟置放与具连接钥匙环的设计,已经揭露三星专利关於钥匙环与连接器保护套的设置技术,加上该报导在三星申请专利之前,所以三星专利不具进步性。
三星不满,认为许提出的证据资料无法达到三星申请专利范围的技术特徵,也无法揭露三星对於保护连接器的设计,而且许锺光提出的证据都是网路资料,不具证据能力,因此提起行政救济。
一审以智慧局没有要求许证明报导时间的真实性,因此判决三星胜诉,智慧局应重新处分。
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查证网页存在与否并不难,就算网页被移除,还是可能取得证明,因此原审在职权上应该主动调查网站的真实性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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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最高行政法院判决,
是否对专利的举证责任部分,变更了过去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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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106.233
1F:推 zstar:二审指一审"漏未审酌"?不过网页时间的举证责任仍然在举发人 06/24 21:37
2F:→ zstar:是这样吗? 06/24 21:38
3F:推 sank:举证责任一直都在举发人阿 06/25 09:52
4F:推 vuyan:这个案子刚好是小弟所内承办的...审查委员根本就不管网页 06/25 10:49
5F:→ vuyan:网路资料是否真实 就认为这些影印出来的资料是真实的 06/25 10:51
6F:→ vuyan:举证责任却反而变成被举发人 要证实它不是真实的证据 06/25 10:51
7F:→ vuyan:一整个囧 06/25 10:51
8F:推 sank:举发证据证据力,一般不是都由被举发人认定是[无效证据]? 06/25 12:10
9F:推 vuyan:我回应了楼上的问题 可是不一定是正确的见解就是罗 06/25 12:55
10F:推 sank:这也是啦XD 06/25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