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by0414 (abby)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进步性的问题
时间Wed May 28 20:44:37 2008
: 所以在专利法里的要求,
: 1.说明书要揭露到可据以实施。
: 2.专利范围要被说明书所支持。
: 并没有要求
: 3.专利范围要写到可据以实施。
: 所以在解释专利法施行细则(授权命令)时,
: 应该不得增加专利法(法律)所无的限制。
: 也就是说,施行细则中所谓的「实施之必要技术特徵」,
: 不应解释成可据以实施的必要技术特徵。
引用:专利法26条第4项暨其施行细则18条第2项
「独立项应叙明申请专利之标的及其实施之 必 要 技 术 特 徵」
因此应该申请A+B+C
A+B的请求项,在没有加成功效(即1+1〉2)下进步性不会过
: 依此,本案的发明A+B+C,虽然要A+B+C才能据以实施,
: 但C只要曾经在说明书中揭露过,就合於第26条第2项的要件了。
: 而在专利范围里的A+B都也被说明书所支持,也合於第26条第3项的要件了。
: 因此,小弟觉得专利范围只写A+B好像是可行的。
: 以上,若有错请各位先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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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69.17.87
1F:→ yaudeh:既然是违反第26条,又怎麽会是没有进步性呢?怪怪的! 05/28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