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uwaptt (uu)
看板Patent
标题Re: [请益] 举发的期限
时间Sat Jan 12 21:36:32 2008
恕删
: 关於(2)小弟的个人看法是,
: A公司的举发案,和
: B公司的更正案,
: 本质上是两个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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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来若作成行政处分,也是两个不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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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就出在这边 根据行政程序法第92条
[...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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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的更正权 必需於更正後 才有一个"完整具体"之更正专利范围
也就是才是一个新的行政处分
因此 这是一个行政处分 不是两个
所以无 更正时 举发案即停止之问题 应该说
更正时 就是举发案进行时 因此根据专利法之规定 正常事由缓办之期间不计算在内
这算是一种 "行政指令" 并非行政处分 因此无行政诉讼之要件 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指令系根据判例 民国60年819号判例
因此A公司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 而专利法第71条第1项第3款,虽然规定举发时,
: 主管机关得职权通知专利权人更正。
: 惟,
: 遍查我国家专利法,并没有更正时,原举发案即停止进行之规定。
: 所以原举发案,超过应作为而不作为之法定期间(诉愿法第2条),
: A公司自然得申请诉愿。
不过
A公司觉得B公司的专利芒刺在背 并且已经举发
因此可以自己判断哪些B公司之专利范围会被限缩
可以根据这点 自己发展技术或生产产品 假使 B公司发现并送案至"公交会"
A公司之商誉或产品损失 可以依据B公司滥用其专利权与以求偿
而且B公司假使真的告A公司侵权 A公司得以因此申请加速举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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