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ncen (concen)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申请专利范围一问
时间Thu Jun 21 23:45:58 2007
※ 引述《yamolinya (Life is random)》之铭言:
: 看不出来有什麽地方不可以的
: 不过为什麽一定要把使用的装置写出来呢?
我终於知道该怎麽解释了
这是电子商务的专利,
不同的简单装置组合而得到不同的简单资料就可以给消费者(使用者)很不同的"服务"
所以所使用的装置虽然简单,但装置的种类很重要
所产生的资料很简单,但资料的种类也很重要
讲实话,这是之前工程师写的专利,被驳了
审查委员说,"使用者的操作流程"并非"技术"
那我不能确定这篇专利被驳的原因究竟是
1.用使用者的操作流程写?
而不是装置本身的运作流程?
由於这专利所使用的装置很重要,
我想当时工程师用使用者操作装置流程的角度来写方法项应是o.k的,
但审查委员似乎无法接受发明(说明书或claim)用使用者的操作流程来描述?
那似乎就只能写成一般的装置项?
2.没有说明装置怎麽产生那些资料的细节
可是装置怎麽产生这些资料并非发明人申请当时认定的必要特徵,
毕竟真的只是很简单的资料
那..把很简单的东西组合在一起,产生特定的资料来作特定的用途(服务)
虽然没人这麽组合过
但是否就不是"技术"了?
※ 编辑: concen 来自: 218.166.178.211 (06/22 00:02)
1F:推 gsc0478:我想~~要看是多久以前驳的申请案..因为现在很多都是用流程 06/22 11:04
2F:→ gsc0478:但是用"方法"OR"步骤"的技巧来撰写..应该是OK的.... 06/22 11:05
3F:→ gsc0478:除非标的就是写明了"流程"..这样被驳的机会很大... 06/22 11:06
4F:→ gsc0478:当然也可能是委员的主观认定啦... 06/22 11:06
5F:→ gsc0478:2.老实讲,如果是简单的东西组合在一起,通常也会用2~3个 06/22 11:07
6F:→ gsc0478:前案结合起来,产生该案件的相同功能,用进步性先行核驳, 06/22 11:08
7F:→ gsc0478:请申请人申覆,申覆让委员觉得OK...那应该就复活了... 06/22 11:09
8F:→ gsc0478:所以组合发明进步性的认定算满主观的.. 06/22 11:10
9F:→ gsc0478:最好是能提出有什麽"特殊功效"能够说服审查委员.... 06/22 11:10
10F:→ gsc0478:当然还有时间背景的因素,很多以前不能用的说明书格式, 06/22 11:11
11F:→ gsc0478:现在都放宽了...所以PO或许可以把该案的核驳时间点叙明一ꐠ 06/22 11:11
12F:→ gsc0478:下....^^ 06/22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