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SL3719 (师程工利专)
看板Patent
标题Re: [讨论] 不为发明申请专利 为让世人免费使用?
时间Fri May 18 01:44:20 2007
1. nesbioeng版友不知道是不是从WEB介面POST文,
有些句子过长,用Telnet介面的人会看不到右半侧的字句,
帮忙重新排版一下。
2. 有没有人能神出NTP告RIM引用的专利号,Google老半天都找不到,
也没有Goodfellow所提出的最初技术内容,全部都是新闻,
新闻表述的内容都很片面。
就一个专利从业人员而言,这样子片面的资讯是无法进行任何评论,
来剖析NTP取得的专利是否合理。
※ 引述《nesbioeng (nesbioeng)》之铭言:
: 谢谢 canonball, lkw, arutile 参与!
: 想说明 囿於个人的上网习惯 不会那麽快回头察看原先文章是否有更新
: 但是大概一周会看一次. 告诉各位以便掌握互动的频度.
: 针对 arutile 的回应 我试着回答如下:
: >专利本来就是鼓励揭露创新来换取排他性的权力
: 针对这点 我们的看法是一致的.
: >NTP专利是可以排除"无线"收发电子邮件的实施
: 从 "专利保障排他权" 的原则 这句话可以了解. 需要补充的是
: 在电脑上无线收发电子邮件.
没有NTP的专利号可分析,难以评论「在电脑上无线收发电子邮件」是否正确。
更重要的一点是,「在电脑上无线收发电子邮件」只是一种期望或是目的,
并非专利所保护的范围。
达成「在电脑上无线收发电子邮件」所需要的技术手段才是专利所保护的,
也是审查一件专利是否具备可专利性的首要考量。
: >但是不能排除"非无线"收发电子邮件的实施.
: 严格的说 是 不能排除 非在电脑上无线收发电子邮件. 换句话说
: 不能排除 不在电脑上 或是 非无线 收发电子邮件的实施.
: >NTP如果有做产品﹐也需要经过 Goodfellow的授权才能做
: 这句话也同意. 顺道一提 原文写:
: "1982年 Goodfellow 提出可机动收发电子邮件 (e-mail) 观念"
: 可机动 等同於 无线.
观念、「提出可机动收发电子邮件」都只是一种期望或是目的,
「好人先生」的想法是否可以使NTP专利丧失可专利性,
必须看「好人先生」是否进一步提出了达成这期望、目的的手段,
接着在比对NTP所主张的技术手段,与「好人先生」的差异有多大。
: >但是他的专利也可以卡死一堆 "无线"收发电子邮件的实施
: 这里的"他" 应该是指 NTP 公司吧? 同意 可以卡死一堆在电脑上
: "无线"收发电子邮件的实施.
: >况且专利保护的范围还是要看claim 而定
: >千金难买早知道
: 确实 事先不知道对手将如何 落到侵权的范围 或 避开claim.
: 却仍有一些原则使我们可以将 claim 的范围极大化 以确保高价值专利的产出.
用极大化的申请专利范围提出审请很简单,但是最终能取得多大的范围决定权
在专利审查机关,基於审查机关找到的前案为基础来比对。
有兴趣的人可以找一找美国公开案,很多案件申请时送出去的申请专利范围
第1项往往范围大到「无法无天」。
: >Goodfello的揭露过了9年後才有NTP专利
: >这样抗辩进步性是蛮容易服审查委员的。
: 同意 lkw 的论点 若有违反 应当是违反新颖性而非进步性.
新颖性跟进步性有其判断的先後顺序,论断进步性时,已经承认其新颖性了。
其次,上位概念跟下位概念的对於新颖性交互影响也要注意,
若前人提出上位概念,并不会使後人提出的下位概念丧失新颖性。
: 有趣的是 有些业者曾经试着核驳(不是 Goodfellow 本人!)
: 然而 甚至是联邦法院还是没有将这个专利从 NTP 夺走.
: 所以这不是一个空想实验 而是一个真实案例 已经定案了.
还是把详细资料挖出来分析比较实际,
光看看他人的文章报导很容易被他的主观意识牵着走。
: canonball 指出 如果 Goodfellow 将他的贡献藉期刊公诸於世
: 那就能够藉着违反新颖性核驳 NTP 的专利.
: 但是当美国专利单位 USPTO 在审查 NTP 的专利时
: 也已经知道Goodfellow的贡献了.
: 所以不论 Goodfellow 以什麽方式将他的发表公诸於世
: 恐怕都无法改变 NTP 拥有专利的状态.
既然PTO知道了Goodfellow的贡献了,
还维持给予NTP 的专利,那就代表了NTP不同於Goodfellow的贡献。
老实说,Google一堆文章,每篇的论调都暗示着NTP剽窃、PTO乱审,
没有任何一篇真正把NTP专利跟好人先生的想法摊出来比对的,
个人对这一些文章感觉相当不以为然。
: 谢谢 lkw 提出另一种制造公共财的方法.
: 思考到确实落实让其他人免费使用发明 手中有专利作为後盾
: 以交互授权为筹码 使要商业化的对手遵守有条件地让他人免费使用
: 会不会更好?
想法不错,但是.....
申请专利跟维持很花钱地,有人要替Goodfellow先生买单吗?
: 这里 我们可以确实地学到一个功课:
: A领域习知技术用於B领域 也是能申请新专利的.
这种说法还是太片面,只讲了一半。
用官式八股的讲法:A领域习知技术用於B领域,其转用不易思及,
且须经劳动创作始能达成者。
换个说法,A领域习知技术用於B领域只能具备新颖性,
但是要具备进步性还必须考量习知技术只是单纯被搬过来用,
还是要配合其他技术手段後才能使用。
: (暗示这样的应用有进步性 且前所未有 故也有新颖性)
: 我推断 除非 NTP 将 Goodfellow 的贡献一字不漏地完全抄袭才会违反新颖性.
: 但是 NTP 进一步将 Goodfellow 的贡献 锁定在电脑这个平台上
搬到电脑这个平台上需要加入的新手段、达成最佳化的效能、
或是满足了商业化的需求.....都是新的劳动创作、新的贡献。
单单认定NTP的贡献只有「锁定在电脑这个平台上」似乎过度贬低了NTP的付出。
尤其是....我一直Google不到的那堆资料没被摊出来分析之前......
: 这是一个崭新的进步应用 所以不会违反新颖性.
: 总而言之 我认为这位 "觉得这里讲的专利观念怪怪的"的网友 的第一段
我从头到尾都觉得怪怪的,因为新颖性跟进步性判断的先後次序您似乎一直都弄反。
: 和我先前的贴文 立场几乎一致.
: 至於第二段 我则补充claim 是可以事先极大化
: 且提供历史事实说明 NTP 的专利最终是通过考验并获得美国政府的保障.
: 坦白说 核驳与否 事关审查者&法官的个人看法 结果可能因人而异.
: 对我们而言 起码知道 有这样看 NTP 专利的法官存在.
: 故当我们思考 新颖性&进步性时 需要考虑这个案例带来的启示.
老实讲,我还是看不出到底有什麽启示。
感觉只是Discovery阶段双方尽可能的消除对自己不利的因素时,
刚好有个好人先生名字走光,然後被硬拱成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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