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inson (阿呆)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签约不得离职
时间Sat May 12 01:43:39 2007
※ 引述《JSL3719 (师程工利专)》之铭言:
: ※ 引述《midstrong (衣不如新 人不如旧)》之铭言:
: [deleted]
: : 事务所签这种契约是不是常态我不知道,
: : 不过请参考以下以前(2006)写的:
: : 刚好今天拿到一本论文集,里面有实证研究.
: : 根据 洪荣宗/刘伟立/黄心苑发表在2006年全国科技法律研讨会上的论文:
: : 我国侵害营业秘密与竞业禁止违约判决之量化研究,
: : 作者研究台湾各地方法院1999/8/1至2006/6/30间关於侵害营业秘密或违反竞业禁止的民事判决,
: : 其中单纯关於违反竞业禁止的判决有111件,原告胜诉率为33.33%(37件)
: : 平均赔偿金额是81.7万元(min 3.5万, max 1312万)
: : 事前约定竞业禁止赔偿的案件胜诉机率不一定比较高(37件胜诉都有事前约定),
: : 但是没有事前约定的案件都败诉,
: : 所以头脑正常的公司应该都会要员工签竞业禁止条款.
: : 员工自己则要留心会不会是那输掉的1/3(在不涉及其他争议下)
: : 另外,所谓竞业禁止五原则在法院实务上并没有被完全遵守,
: : 毕竟那只是劳委会的函释而已.
: : 所以不要把员工要有一定职务或地位/两年限制/应补偿员工不竞业期间不工作损失/等等
: : 当作一定如此,因为你不能预期上法院以後会碰到怎样的法官,
: : 前公司会请怎样的律师来对付前员工,
: : 员工在换新工作之余是不是有心力去对付前公司或是能不能找到称职的律师.
: 事务所应该不敢要求新进员工签竞业禁止条款,
: 因为签了就代表离职後完全不可能在这一行找工作,
: 会吓跑一堆求职者。
: 现在事务所头痛的是,不管法务人员或是专利工程师,
: 培养到「稍微」能独立处理基本工作的能力,
: 举专利工程师而言,可以自行跟发名人洽谈,完成专利搞撰写,
: 不需要Adviser花太多时间校对稿件,至少得花一~两年时间,
: 甚至会有很长一段时间是产出价值低於事务所给予的人力支援跟金钱。
: 因此,事务所往往不希望新进员工好不容易培养好了就跳槽,
: 所以会刻意加个紧箍咒,降低刚训练到具备基本工作能力的工程师离职的意愿。
: 真的执行的应该不多....
: (事务所一年半到两年经验跳槽IN HOUSE的比例似乎很高)
: 事务所告离职工程师的是有,但是那是涉及营业秘密的问题...
: (google一下五X跟工X院)
不好意思...个人潜水很久了....
不过因为大大提到的五X就是我公司..一一
感觉还是出来说一下话好了...
五X的案件不只是单纯的工程师离职....
简单说来...那位刘先生是有计画性的进去五X..
然後带走公司大客户....然後另辟门户...
所以比较有职业道德的问题...才发生诉讼问题的...
如果一般工程师离职...你所签的竞业条款应该大部分公司都不追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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